【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2 0:00:00

赵伟伟放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新0104刑初29号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伟伟(曾用名杜某)。
  指定辩护人迪尼拜尔·塔依尔江,新疆巨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新检刑诉(202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伟伟犯放火罪,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伟伟及其辩护人迪尼拜尔·塔依尔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7月10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赵伟伟为了泄愤,在被害人黄某租住的位于本市新市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内,对房屋墙壁及室内物品进行打砸毁损,后用打火机将房屋窗帘、撕扯的毛绒玩具点燃,见火烧起来后乘飞机离开,消防人员赶至现场将火扑灭。经鉴定,室内装修等火烧财物损失价值36,001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赵伟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勘验笔录、调查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伟伟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提请法院予以惩处。
  被告人赵伟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赵伟伟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伟伟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0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赵伟伟为了泄愤,在被害人黄某租住的位于本市新市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内,对房屋墙壁及室内物品进行打砸毁损,后用打火机将房屋窗帘、撕扯的毛绒玩具点燃,见火烧起来后乘飞机离开,消防人员赶至现场将火扑灭。经鉴定,室内装修等火烧财物损失价值36,001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赵伟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伟伟在开庭审理工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羁押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基本信息、证人孙某、肖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赵伟伟的供述和辩解、乌高()价认字第[2023]第1000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乌高()价认函字[2023]1号告函、现场勘查、勘验笔录、调查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伟伟为发泄私愤,对被害人黄某租住的房屋墙壁及室内物品进行毁损,并在该房间内放火烧毁物品后自行离开,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室内装修等火烧财物损失36,001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伟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伟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长 宋 
人民陪审员 热西旦
人民陪审员 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员 肖雅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