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29 0:00:00

侯振新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辽1282刑初97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振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2月25日被开原市公安X执行取保候审;2023年6月9日,经开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开原市公安X对其执行取保候审;2023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开原市公安X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刑诉[202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振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姜艳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振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本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振新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侯振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全部供认,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1日13时44分许,被告人侯振新酒后驾驶辽MA××某某号小型汽车,沿傅桓线(开原市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86公里+100米处时,被开原市公安X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定量检验,铁固2023】毒检司鉴字第156号鉴定意见:侯振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130.40mg/100ml。
  被告人侯振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侯振新供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查获现场检测及抽血照片、酒精定量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涉案车辆VIN码照片及拓印膜;机动车驾驶资格及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信息补充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受立案文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相关侦查更正说明及情况说明、同步讯问、询问录音录像光盘2张、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光盘1张;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明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上述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振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侯振新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经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案件事实和情节,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原则,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振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帅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