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治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381刑初85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治均。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9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3)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治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以速裁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桂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治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6月9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陈治均饮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从瑞安市塘下镇大兴路驶出,途经瑞安市塘下镇长乐路90号前地段,与方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方某报警,被告人陈治均在现场被民警查获,于当日22时21分被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属醉酒。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治均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尚未达成调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治均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陈治均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陈治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治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治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治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6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振宇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知章
代书记员
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