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敏晓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381刑初86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敏晓。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3)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敏晓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9日以速裁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孥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敏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6月15日2时38分许,被告人何敏晓饮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安阳街道拱瑞山路乐尚二店KTV前地段,碰撞张某停放于路边的×××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何敏晓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被民警查获,于当日4时0分被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属醉酒。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何敏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敏晓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何敏晓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何敏晓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敏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敏晓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敏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金秀哲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夏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