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江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黑0606刑初46号
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文江。2021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XX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20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刑诉〔202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受理后,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苘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文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14日中午,被告人马文江携妻子何某到大同区××乡××村××屯程某家串门,期间吃饭并饮酒,饭后马文江驾驶蓝色无号牌美缔牌电动三轮车载着何某离开东山后屯,欲返回安达市昌德镇的家中。马文江驾车沿高宋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大庆市大同区高宋路油24-21公里处时,被后方同向行驶的郝某驾驶的北方奔驰重型栏板货车超车时相撞,马文江受伤。民警对马文江采血检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9.9mg/100ml。马文江驾驶的美缔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文江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马文江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被告人马文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时亦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书证户籍证明、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郝某、何某、吕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文江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照片,鉴定意见,勘查记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江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159.9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文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文江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文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岳春雷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