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30 0:00:00

贡某、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

2023)甘3025民初65号

原告:贡某,男。藏族,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3025************,住甘肃省玛曲县*乡*行政村。

法定代理人:才某,男,藏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3025************,住甘肃省玛曲县*乡*行政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宁,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保战斗,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5MA73TUQ40F,地址:甘肃省玛曲县乔干路。

法定代表人:羊延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丹,男,藏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30261970********,住甘肃省碌曲县玛艾镇勒尔多南路003号03室,系该公司五级职员。

被告:玛曲县藏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3025439340247W,地址:甘肃省玛曲县团结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白晓宏,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杰才旦,男,藏族,1982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30251982********,住甘肃省玛曲县尼玛镇格萨尔西街8号,系该医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女,汉族,1995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261995********,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华干西路3—12号,系该医院办公室负责人。

原告贡某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玛曲县藏医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贡某的法定代理人才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宁公保战斗、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羊延林、委托诉讼代理人云丹、玛曲县藏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杰才旦、杨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77520.97元、伤残赔偿金608666.4元、护理费142111元、误工费及餐饮店损失576000元、交通费及住宿费70381.34元、伙食补助费41000元、营养费30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86164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伤残鉴定费等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日下午2时左右,原告在玛曲县藏医院附近玩耍时篮球弹到玛曲县藏医院门诊部后面的简易房顶,原告通过藏医院院墙爬到藏医院简易房顶取篮球时在彩钢房顶跌倒,原告用手扶住安装变压器的座杆后立即被高压电击伤掉落到地面,原告先期医院主要诊断:阴茎三度烧伤;其他诊断:阴囊三度烧伤、上肢三度烧伤、下肢三度烧伤、累及体表10%、19%烧伤,血容量不足性休克,致使原告两侧睾丸摘除、阴茎切除以及阴部大面积烧伤,全脾切除术,导致严重残疾。2022年3月2日经玛曲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3025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与被告玛曲县藏医院各承担责任比例为45%,判决对原告前期产生的医药费等进行了赔偿,2022年2月13日后,原告陆续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多次进行手术和治疗。2023年4月11日原告向玛曲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护理人数、营养期、后续诊疗项目进行司法鉴定,2023年5月25日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原告因被电击伤致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三级;2.原告被电击伤致双侧睾丸缺如后,完全丧失功能,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三级;3.原告电击伤致阴茎缺如,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三级;4.原告全身多处电击伤后,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以上,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九级;5.原告因伤护理期被鉴定为602天;6.原告因伤营养期被鉴定为602天;7.原告因伤护理依赖程度系部分护理依赖。综上,现原告在后续治疗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令。

被告玛曲县藏医院:原告陈述的事实基本属实,但是原告陈述的原告在玛曲县藏医院附近玩耍时篮球弹到玛曲县藏医院门诊部后面的简易房顶,原告通过玛曲县藏医院院墙爬到玛曲县藏医院简易房顶取篮球时在彩钢房顶跌倒这个与事实不符。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原告主张的相关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异议,基本情况属实。

原告贡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第一组证据:户口本、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才某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的事实。

被告玛曲县藏医院、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对该组证据均无异议。

第二组证据: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案、门诊病历,证明2022年2月13日后,原告先后多次前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事实。

被告玛曲县藏医院、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对该组证据均无异议。

第三组证据:医药费发票,共40页,证明原告自2022年2月13日后治疗产生77520.97元医药费的事实。

被告玛曲县藏医院对该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3—36页2022年5月11日的43.3元票据与3—37页43.3元票据是重复的;2022年1月14日276元票据与3—37页276元票据是重复的;3—36页2022年3月27日的17元票据与3—37页17元票据是重复的。3—36页的3个票据和3—40页票据上均没有交款人姓名及交款单位信息,到底由谁支付没有具体说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提出的质证意见与被告玛曲县藏医院一致。

第四组证据:交通费、住宿费收据及发票,证明2022年2月13日后原告外出治疗产生交通费、住宿费共计70381.34元的事实。

被告玛曲县藏医院对该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4—2页2022年1月23日临夏到兰州的3张客车发票发生在2022年2月13日之前,这个不属于2022年2月13日之前产生的费用,不予赔偿;4—4页2021年10月22日兰州到西宁20**年2月13日之前的发票里。4—5页油票上没有显示车牌号,这个票据信息不完整。4—6页到9页不是正规发票,没有写清楚具体乘车地点和目的地。4—11页玛曲到若尔盖的出租车包车没有发票,原告出示的只是个微信聊天记录,下面备注的聊天内容里的时间和微信聊天记录上显示的时间不一致,没有乘车人的具体信息。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没有异议。

第五组证据:(2021)甘3025民初231号判决书、(2022)甘30民终128号判决书,证明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供电公司与玛曲县藏医院各承担责任比例为45%的事实。

被告玛曲县藏医院、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对该组证据均无异议。

第六组证据:《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伤残鉴定费用票据,证明:1.原告因被电击伤致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三级;2.原告被电击伤致双侧睾丸缺如后,完全丧失功能,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三级;3.原告电击伤致阴茎缺如,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三级;4.原告全身多处电击伤后,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以上,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九级;5.原告因伤护理期被鉴定为602天;6.原告因伤营养期被鉴定为602天;7.原告因伤护理依赖程度系部分护理依赖;8.原告进行伤残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用为10220元的事实。

被告玛曲县藏医院、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对该组证据均无异议。

第七组证据:餐饮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原告的护理人父母经营餐饮的事实。

被告玛曲县藏医院、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对该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玛曲县藏医院出示的证据:《中国工商银行打款凭证》一份,打款人为玛曲县藏医院,收款人为原告父亲才某,证明2022年12月22日被告玛曲县藏医院向原告贡某垫付医疗费100000.00元的事实。

原告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对该份证据无异议。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出示的证据:《甘肃农信打款凭证》一份,证明2022年12月20日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职工周莉红代表公司向原告贡某垫付医疗费100000.00元的事实。

原告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玛曲县藏医院对该份证据无异议。

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医药费票据,证明2022年2月13日后原告贡某进行了住院治疗实际产生79621.27元医药费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第四组证据:交通费、住宿费收据及发票,证明2022年2月13日后原告贡某前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时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共计54359.34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21年10月1日下午2时左右,原告在玛曲县藏医院附近玩耍时篮球弹到玛曲县藏医院门诊部后面的简易房顶,原告通过藏医院院墙爬到玛曲县藏医院简易房顶取篮球时在彩钢房顶跌倒,原告用手扶住安装变压器的座杆后立即被高压电击伤掉落到地面,原告先期医院主要诊断:阴茎三度烧伤;其他诊断:阴囊三度烧伤、上肢三度烧伤、下肢三度烧伤、累及体表10%、19%烧伤,血容量不足性休克,致使原告两侧睾丸摘除、阴茎切除以及阴部大面积烧伤,全脾切除术,导致严重残疾。2022年3月2日经玛曲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3025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与被告玛曲县藏医院各承担责任比例为45%,判决对原告前期产生的医药费等进行了赔偿,2022年2月13日后,原告陆续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多次进行手术和治疗。原告在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共计79621.27元,交通费和住宿费共计54359.34元。2023年4月11日原告向玛曲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护理人数、营养期、后续诊疗项目进行司法鉴定,2023年5月25日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原告因被电击伤致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三级;2.原告被电击伤致双侧睾丸缺如后,完全丧失功能,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三级;3.原告电击伤致阴茎缺如,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三级;4.原告全身多处电击伤后,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以上,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九级;5.原告因伤护理期被鉴定为602天;6.原告因伤营养期被鉴定为602天;7.原告因伤护理依赖程度系部分护理依赖。

另查明:2022年12月22日被告玛曲县藏医院向原告贡某先行垫付医疗费100000.00元,2022年12月20日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职工周莉红代表公司向原告贡某垫付医疗费10000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贡某在玛曲县藏医院附近玩耍时篮球弹到藏医院门诊部后面的简易房顶,原告通过藏医院院墙爬到玛曲县藏医院简易房顶取篮球时在彩钢房顶跌倒,原告用手扶住安装变压器的座杆后立即被高压电击伤掉落到地面,原告因被电击致伤后,陆续前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多次进行手术和治疗。原告因电击伤致:1.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三级;2.双侧睾丸缺如后,完全丧失功能,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三级;3.阴茎缺如,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三级;4.全身多处电击伤后,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以上,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九级。根据(2021)甘3025民初231号玛曲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甘30民终128号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与被告玛曲县藏医院各承担责任比例为45%。现就原告的各项损失分析计算如下:1.医疗费:原告提供医疗费票据共计79621.27元,根据二被告各承担责任比例为45%,即医疗费为79621.27元×90%=71659.143元,本院支持医疗费71659.143元。2.交通费票据共计6545.5元,根据二被告各承担责任比例为45%,即交通费为6545.5元×90%=5890.95元,本院支持交通费5890.95元。3.住宿费票据共计47813.84元,根据二被告各承担责任比例为45%,即住宿费为47813.84元×90%=43032.456元,本院支持住宿费43032.456元。4.伤残赔偿金:按照鉴定意见及二被告各承担责任比例为45%,即残疾赔偿金为2022年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72元×20年×90%×(80%+9%+9%+3%)=608666.4元,原告主张608666.4元,本院予以支持。5.营养费:按照鉴定意见,营养期为602天,即602天×50元/天=30100元,根据二被告各承担责任比例为45%,即营养费为30100元×90%=27090元,本院支持营养费27090元。6.护理费:按照鉴定意见,护理期为602天,护理人数为2人,护理人员为原告的父母,其父母长期在从事餐饮工作,护理费为2022年甘肃省住宿和餐饮业收入为43082元/年,即43082÷365天×602天×2人=142111.58元,根据二被告各承担责任比例为45%,即营护理费为142111.58元×90%=127900.422元,本院支持护理费127900.422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85天×100元=8500元,根据二被告各承担责任比例为45%,即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500元×90%=7650元,本院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765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鉴定意见,(1).原告因被电击伤致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三级;(2).原告被电击伤致双侧睾丸缺如后,完全丧失功能,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三级;(3).原告电击伤致阴茎缺如,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三级;(4).原告全身多处电击伤后,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以上,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九级,根据伤残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25000.00元。9.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按照鉴定意见,原告因伤护理依赖程度系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赔偿护理费的50%,即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为2022年甘肃省住宿和餐饮业收入为43082元/年×20年×50%=430820元,根据二被告各承担责任比例为45%,即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为430820元×90%=387738元。10.鉴定费:有鉴定费票据证实鉴定费为10220元,按照二被告各承担责任比例为45%,本院支持鉴定费9198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及餐饮损失,因原告受伤时为11周岁儿童,无证据证明原告的误工期及原告有经济收入,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因被电击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13825.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玛曲县藏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贡某支付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金656912.685元;

二、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贡某支付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金656912.685元;

三、原告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玛曲县藏医院、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各退还垫付的医疗费各10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38.2元,由被告玛曲县藏医院、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玛曲县供电公司各承担741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群曾召玛

审 判 员 张

人民陪审员 南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