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728刑初38号
公诉机关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慧侠,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以镇巴检刑诉[202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06月24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冀轻型自卸货车,搭乘镇巴县青水镇营盘社区村民古某某,沿青水镇庙仁路由北向南行驶8KM+800M处,在上盘道道路时,车辆驶出道路,坠入下盘道6KM+750M处,造成被害人古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谢某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2年6月30日,陕西汉中汉通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陕汉通车司所【2022】车物鉴字第0140号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该轻型自卸货车驶出道路外时瞬间行驶速度为42.73KM/H;该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及一、二轴所装配轮胎规格、二轴同轴轮胎胎冠花纹、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2022年7月8日,陕西省镇巴县(镇)公(司法)鉴(法医)字【2022】027号尸体检验报告意见:古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全身多处损伤、脏器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肺泡淤血致呼吸衰竭死亡。
2022年7月13日,镇巴县交警大队镇公交认字【2022】052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古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谢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此前没有任何违法及不良行为;三、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协商,赔偿经济损失。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从杨某处购买了轻型自卸货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投保了交强险。2022年6月24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该车,搭乘镇巴县青水镇营盘社区村民古某某,沿青水镇庙仁路由北向南行驶8KM+800M处,在上盘道道路时,车辆驶出道路,坠入下盘道6KM+750M处,造成被害人古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谢某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陕西省镇巴县(镇)公(司法)鉴(法医)字【2022】027号尸体检验报告意见,被害人古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全身多处损伤、脏器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肺泡淤血致呼吸衰竭死亡。
镇巴县交警大队镇公交认字【2022】052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古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实案件来源及侦办过程。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的身份信息。
3、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4、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具有C1照驾驶资格及所驾驶车辆的合法性。
5、车辆转让协议、强制保险副本,证实该轻型自卸货车系被告人谢某某于2022年4月11日从杨某处购买,该车具有交强险。
6、收条,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已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45000元。
7、陕西汉中汉通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陕汉通车司所【2022】车物鉴字第0140号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该轻型自卸货车驶出道路外时瞬间行驶速度为42.73KM/H;该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及一、二轴所装配轮胎规格、二轴同轴轮胎胎冠花纹、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8、陕西省镇巴县(镇)公(司法)鉴(法医)字【2022】027号尸体检验报告意见,证实古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全身多处损伤、脏器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肺泡淤血致呼吸衰竭死亡。
9、镇巴县交警大队镇公交认字【2022】第0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谢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古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10、陕西省汉中市(陕)公(汉)鉴(理化)字【2022】312号、316号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谢某某、被害人古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份,未检出常见吗啡类毒品、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和氯胺酮成份。
11、现场勘查笔录、勘察表、现场照片,证实涉案现场的概貌。
12、证人古某甲证言(系被害人次子),证实2022年6月24日下午17时许,他在自家的地坝听到一声巨响,抬头看见对面半山腰上一辆红色的车往下翻滚,后得知是父亲古某某乘坐谢某某所驾驶的车出事了,导致父亲古某某死亡。
13、证人袁某证言,证实2022年6月24日下午5点10分左右,他在家听到几声巨响,他和古某甲来到现场查找伤员,后发现古某某受伤,在医护人员来之前,古某某就停止了呼吸。
14、被告人谢某某供述,证实内容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货车载人在道路上超速超载行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镇巴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晓慧
人民陪审员 唐凤英
人民陪审员 谢林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佐 琳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