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家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522刑初51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安家,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中专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2017年1月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2年11月22日被新邵县xx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12月21日监视居住。现在家。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新检刑诉〔2022〕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安家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余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安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9月28日,被告人刘安家驾驶湘EH××**小型轿车自新邵县严塘镇XX村驶往邵阳市双清区方向,5时30分许,途经新邵县塘白公路严塘镇XXX村6组路口时,遇正前方同车道内由汪某驾驶并临时停靠、牵引搅拌机的湘05-E××**大中型拖拉机,刘安家驾车往左变道中将正在由东往西横过道路准备搭乘湘05-E××**大中型拖拉机的行人胡某1撞倒在地,后湘EH××**小型轿车撞至道路东侧的防护栏上,造成胡某1当场死亡及湘EH××**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刘安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汪某负次要责任,胡某1负次要责任。
2022年10月16日,刘安家赔偿被害者亲属177000元,汪某赔偿被害者亲属2.87万元,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2022年9月28日,被告人刘安家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配合交警处理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酒精测试、尿检报告、人口、车辆、保险等信息、安检表、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判决书、归案经过、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资料等,证人胡某2、汪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安家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尸检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安家违反交通规则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刘安家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刘安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若通过社区矫正,则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安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安家违反交通规则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刘安家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安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刘安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刘安家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刘安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安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咏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冰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