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27 0:00:00

王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524刑初108

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现年X岁,19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州区,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20226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阳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6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阳检刑诉〔202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9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朝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12300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吉利牌陕EXXX**小型轿车在XXXXXX+900M(和家庄镇路口北侧)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魏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魏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魏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外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在本起事故中,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魏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勘察笔录、车辆痕迹勘验记录表、现场比例图及照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扣押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尸检照片、司法鉴定文书及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且当庭经质证、认证,已予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雨雪天气未做到安全降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社区矫正机构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党培江

人民陪审员  谢新昌

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