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16 0:00:00

程兵兵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程兵兵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821刑初180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兵兵,曾用名程兵,男,1986113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初中文化,农民,住修武县。200411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61016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924日被取保候审。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22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兵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12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兵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9212238分,被告人程兵兵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号牌为豫H9××**的小型普通客车(宝骏牌),沿修武县城七贤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修武县医药公司门前时,被在此执勤的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22922日,经河南众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程兵兵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23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该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程兵兵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兵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请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上述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经被告人程兵兵庭审质证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兵兵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兵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具体刑期以本院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苗小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淑敏

书 记 员 陈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