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16 0:00:00

熊金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熊金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424刑初357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金文,男,198621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海盐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因本案,于202211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2022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金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12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菊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金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1029日晚上,被告人熊金文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海盐县武原街道盐于线海盐驾校处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熊金文未接受检查而驾车逃离,后在海兴路、小曲路北侧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熊金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毫克/毫升。

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熊金文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熊金文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金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熊金文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熊金文遇交警检查时驾车逃离,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金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玲英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纪玉兰

书记员    吴李琳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424刑初357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金文,男,198621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海盐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因本案,于202211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2022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金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12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菊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金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1029日晚上,被告人熊金文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海盐县武原街道盐于线海盐驾校处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熊金文未接受检查而驾车逃离,后在海兴路、小曲路北侧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熊金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毫克/毫升。

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熊金文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熊金文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金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熊金文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熊金文遇交警检查时驾车逃离,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金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玲英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纪玉兰

书记员    吴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