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27 0:00:00

李国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国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524刑初133

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现年X岁,19XX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家住陕西省合阳县,2019916日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车辆被合阳县XX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27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XX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2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阳检刑诉〔2022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1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719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红色无牌“ML125T-29P”型二轮摩托车从合阳县城关镇泰山西路“武松家”饭店门口行驶至合阳县XXXX路与商东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对其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将被告人李某某带离至合阳县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3.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返还清单、物证照片、视频资料等。且经当庭质证、认证,已予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酒驾被XX机关行政处罚,现再次危险驾驶,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w。(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党培江

人民陪审员  雷王生

人民陪审员  张天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