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29 0:00:00

李亚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亚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625刑初123

公诉机关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亚洲,男,汉族,19929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前科,20191019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志丹县XX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211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志丹县XX局取保候审,20221216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取保候审XXXX局。

指定辩护人赵林娜,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志丹检刑诉(202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亚洲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12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文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11102130分许,被告人李亚洲饮酒后驾驶自购的宁AXXX**号小型轿车,由志丹县双河糜子黄酒厂驶往志丹县XX街道XX大道XX小区,当行驶至志丹县XX街道XX酒店XX公路处时,与驾驶人郭某军驾驶自购的陕JXXX**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陕西延安瑞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驾驶人李亚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3.6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志丹县XX局交通XX大队志公交认字(2022)1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亚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郭某军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书证、勘验笔录、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亚洲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亚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且曾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亚洲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口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亚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在量刑时具有以下情节: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2.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被告人曾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属酒驾后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亚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就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赔偿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亚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同慧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