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方露与北京时代优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6民初22441号
原告:赵方露。
被告:北京时代优享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6号院1号楼25层2506室。
法定代表人:曹春贺,经理。
原告赵方露与被告北京时代优享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优享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方露,被告时代优享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春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方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房屋押金1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期自2021年9月4日至2022年7月19日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X。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交付了一个月租金1800元作为押金。2022年7月19日,原告租赁到期不再续租,要求被告退还押金,被告以没有押金条为由拒不退还押金。因原告与被告在租赁的房间里签的合同,而开具收据需要财务,所以当时没有开具收据,过后他们也没有告知提供,而且合同中写明了支付的押金数额。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时代优享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没有押金收据;第二,原告在房屋租住期间,空调漏水并没有及时上报,导致房间墙体损坏;第三,原告退房的时候导致房屋特别乱,我需要请保洁,保洁也产生了费用;第四,原告逾期交房租的费用我也没有核算清楚好。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28日,北京时代优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租方、甲方)与赵方露(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及租赁用途: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XXX(以下简称304室房屋)。第三条,租赁期限:房屋租赁自2021年9月4日至2022年7月19日。第四条,租金及交付方式:(一)房屋租金每叁拾日为1800元整;(二)房屋租金交付方式为付三押一,以后按季付,须提前叁拾日到甲方营业部门缴纳,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并将银行的回执单据传真给甲方……(四)租金支付时间:第二次2021年11月4日,第三次2022年2月4日,第四次2022年5月4日以后以此类推。第五条,房屋租赁保证金:(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1个月房屋租金作为保证金,具体金额为1800元;(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注:保证金不充抵末期房租);(三)合同期满,乙方结清全部费用(出示水、电、燃气缴费凭证单据)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后,甲方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房屋租赁保证金。第七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可使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非乙方人为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经鉴定乙方不承担责任。(五)乙方应安全使用并爱护房屋的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责任造成乙方租住人员自身及他人人身伤害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含家电)的损坏、水灾、火灾及第三方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应当负全部责任。”
2021年8月27日,北京时代优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时代优享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后,时代优享公司依约将304室房屋交付给赵方露使用,赵方露向时代优享公司支付了租赁期间的房屋租金及押金。2022年7月19日,合同期满,赵方露将304室房屋退还时代优享公司。
庭审中,赵方露称其已向时代优享公司交纳押金1800元,但签订合同时未向其开具押金收据,并提交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加以证明。时代优享公司称其系后接手的公司业务,因赵方露无押金收据条故财务无法办理退款手续,但认可赵方露支付的转账金额数额及账户。
庭审中,就涉案房屋墙体损坏情况,时代优享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及2022年7月17日视频加以证明。上述2022年7月17日视频显示304室房屋的侧面墙体及窗台空调下方的墙体均存在因泡水产生的墙皮脱落、损坏现象。赵方露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租住及退房时并未发现有墙体损坏情况,且非其人为破坏导致,不同意予以维修,并提交其入住及退房时的照片加以证明。上述赵方露提交的退房时的照片中未拍摄有墙体部位的图像。
庭审中,时代优享公司对其损失要求赵方露在押金中扣除墙体修补的房屋修缮费用。赵方露表示同意抵扣,如有剩余要求退还,但不认可时代优享公司主张的墙体损坏情况。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时代优享公司与赵方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赵方露提交的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其已向时代优享公司交纳押金,现双方合同已到期终止,时代优享公司依约应退还赵方露房屋押金1800元。结合庭审查明事实,根据时代优享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以及涉案房屋的视频及照片可以看出,赵方露在交还房屋时,涉案房屋的墙体确存在一定的损毁,就该损失的赔偿金额,本院结合涉案房屋使用年限、房租、市场维修价格、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赵方露应给付时代优享公司房屋维修费800元,此费用以赵方露交纳的押金抵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时代优享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赵方露房屋押金1000元;
二、驳回赵方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方露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全敏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解红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