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24 0:00:00

吴振木、瞿彦长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振木、瞿彦长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浙1126民初1614号

  原告:吴振木。
  被告:瞿彦长。
  原告吴振木与被告瞿彦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振木、被告瞿彦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振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输工资945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0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国坪工地运石头,经结算运费8050元,由工地负责人陈世强出具运费清单一份。2021年3月4日,经原被告结算,原告在坑井工地运石头运费86500元,被告瞿彦长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两次合计945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项,被告百般抵赖,一天骗一天,甚至口出狂言,拒不支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瞿彦长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因工程款未到位,现无法支付费用。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承包山地开发工程。2019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国坪工地运石头,2019年9月20日,经结算运输工资计8050元,由工地负责人陈世强出具运费清单确认。2020年起,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坑井工地运石头,2021年3月4日,被告瞿彦长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原告坑井工地运费86500元及承诺其中40000元半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在年底付清的事实。上述清单及欠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约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运输工资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结算清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支付款项。现被告未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瞿彦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振木运费94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计1082元,由被告瞿彦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敏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夏海涵
书记员吴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