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隆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282民初5926号
原告:重庆隆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6号楼7层1号(中新城上城)。
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爪、李芝琳,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被告:李辉。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066.61元及利息、罚息2273.44元,并自2022年9月1日以19066.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隆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罚息21340.05元,并自2022年9月1日以19066.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齐国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媛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