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22 0:00:00

崔玉芹、周丽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玉芹、周丽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吉0281民初2943号

  原告:崔玉芹。
  被告:周丽娜。
  被告:时宝臣。
  原告崔玉芹与被告周丽娜、时宝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玉芹、被告时宝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丽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玉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周丽娜、时宝臣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以3.3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30日,周丽娜在崔玉芹处借款4万元,并为崔玉芹出具欠条一份。至2022年1月30日,周丽娜共计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2022年1月30日,时宝臣为崔玉芹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同意偿还借款,并约定2022年9月全部还清。到期后,此款经崔玉芹索要未果。
  周丽娜未到庭,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及陈述的权利。
  时宝臣辩称,崔玉芹所述属实,但暂无能力偿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及还款协议各一份,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30日,周丽娜在崔玉芹处借款4万元,并为崔玉芹出具欠条一份。至2022年1月30日,周丽娜共计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2022年1月30日,时宝臣为崔玉芹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同意偿还借款,并约定2022年9月全部还清。到期后,此款经崔玉芹索要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丽娜在崔玉芹处借款,并出具欠条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故崔玉芹与周丽娜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周丽娜、时宝臣应当向崔玉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宝臣为崔玉芹出具还款协议,同意偿还周丽娜的借款,故时宝臣应当与周丽娜共同偿还借款。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丽娜、时宝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玉芹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以3.3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周丽娜、时宝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付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关宏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