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21 0:00:00

尹德山、耿金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德山、耿金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吉0281民初2926号

  原告:尹德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涛,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金生。
  原告尹德山与被告耿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尹德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涛,被告耿金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德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耿金生立即偿还尹德山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从2005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利息为6360.00元,从2022年8月24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为月息2分);2.要求耿金生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5年1月21日耿金生向尹德山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4月21日,如到期不还,按月息2分,从2005年1月21日起计算利息。尹德山将借款现金人民币1500.00元交付给耿金生后,耿金生给尹德山出具借条一份。该笔借款到期后,耿金生没有偿还尹德山借款本利,尹德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耿金生辩称,耿金生最初是向尹德山借款500元,具体借款时间记不清了,很多前年事。不知道借条是约定利息2分,没有钱偿还利息,只能还清本金。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1998年3月1日,耿金生在尹德山处借款人民币500元,约定利息3分。因耿金生一直未偿还借款,2005年1月21日,耿金生重新为尹德山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05年1月21日耿金生借尹德山1500元钱至今没给,到2012年4月21日再给就按2分利息1500元×2分=每年360元从2005年1月21日计算”。耿金生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确认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借条。
  本院认为,耿金生在尹德山处借款,并为其出具借据的行为,足以表明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因借款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耿金生应当偿还尹德山借款本金及利息。
  因借据中1500元本金是由最初500元本金加上利息得来,因尹德山自认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超出法律规定,故本案本金应按500元计算,利息自1998年3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2年1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时止。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耿金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尹德山借款本金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元为本金,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时间自1998年3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500元为本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2年1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时间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尹德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耿金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状,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