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21 0:00:00
王俊玲、许国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俊玲、许国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0523民初3339号
原告:王俊玲。
被告:许国斌。
原告王俊玲与被告许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国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俊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5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许国斌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2015年1月6日的借条一张,内容载明:收据2015年1月6日收到王俊玲现金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收款人许国斌。该借条上有被告的签名及印章。原告诉称,被告大概在2021年春天的时候偿还过500元,剩余19500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俊玲提交的借条及当庭陈述等证据,可以确认原告王俊玲与被告许国斌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原告王俊玲要求被告许国斌偿还借款本金19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国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俊玲借款1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许国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红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