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其他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5 0:00:00

陈某1与戴某申请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陈某1与戴某申请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09民特493号

  申请人:陈某1。
  被申请人:戴某。
  申请人陈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戴某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1称,自己是戴某与陈某2(2011年7月6日死亡)的独生子女。戴某父母均已去世。现法院已判决认定戴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指定自己作戴某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陈某1是戴某与陈某2(2011年7月6日死亡)的独生子女。戴某父母均已去世。2022年9月28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9民特3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戴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监护人。本案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女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有监护的意愿和能力。故申请人陈某1要求担任戴某的监护人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陈某1为戴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国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 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