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与戴某申请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陈某1与戴某申请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09民特493号
申请人:陈某1。
被申请人:戴某。
申请人陈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戴某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1称,自己是戴某与陈某2(2011年7月6日死亡)的独生子女。戴某父母均已去世。现法院已判决认定戴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指定自己作戴某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陈某1是戴某与陈某2(2011年7月6日死亡)的独生子女。戴某父母均已去世。2022年9月28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9民特3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戴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监护人。本案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女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有监护的意愿和能力。故申请人陈某1要求担任戴某的监护人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陈某1为戴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国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 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