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5 0:00:00

李保忠、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保忠、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云2327民初772号

  原告:李保忠。
  被告:王强。
  原告李保忠与被告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更换瓷砖产生的经济损失费约6800元及外墙重新做漆的经济损失费约18000元(具体损失费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2.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系个体户,在永仁县永定镇经营帝奥斯高端门窗店,经营范围为金属门窗零售。2021年4月,原告到被告的经营店选购门窗,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门、窗、楼梯扶手、大柱、防盗栏等,由被告负责安装。原告当场对安装材料的品牌和质量进行了挑选,双方约定根据做好后的平方数进行结算,被告安装时必须符合要求。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安装楼梯扶手时损坏了原告家的6块梯步砖,楼梯扶手是斜着的,重新进行安装,梯步砖需更换60片砖,每片砖45元,产生瓷砖损失费约2700元,工钱约1050元(35元/梯台×某某台)、水泥和沙等材料费约1050元(35元/梯台×某某台),换砖的过程中产生墙砖损失费约1000元。二楼客厅砖损坏1片,价值约为200元,更换需要材料和人工费约800元。上述更换瓷砖产生经济损失费共计约为6800元。原告家的外墙漆是水包砂漆,被告在做防盗窗时在窗子的下面打螺丝导致窗子的瓷砖损坏,更换瓷砖时强行将瓷砖敲进去,在敲瓷砖的过程中将墙漆面损坏。墙面漆不能修补,只能整面外墙重新做漆,做漆约需18000元。因为被告的安装承揽工程存在质量及施工损坏问题与原告对工程款的结算产生纠纷,被告起诉到法院,法院以(2022)云2327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云23民终1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的瓷砖和外墙漆面不属于承揽合同定作物范畴,可以另行起诉。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窗台外墙漆脱落是因为磁砖空鼓,原告要求被告去更换时擦破了一点;梯步砖并未损坏,被告做好楼梯扶手后原告要求更改,被告已经明确告知原告,安装楼梯扶手时已在梯步砖上打孔,更改扶手会留下孔痕,原告说没事,才按照其要求更改;客厅里面的地板砖已经贴好一年多,被告未在那里施工,其损坏与被告无关。被告已在上一案的审理中作了较大让步,本案中不同意再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2022)云2327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云23民终1616号《民事判决书》,欲证明因被告的安装承揽工程存在质量及施工损坏问题,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产生了纠纷,被告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确定原告的瓷砖和外墙漆面不属于承揽合同定作物范畴,可以另行起诉;3.照片7张,欲证明受损瓷砖及墙面漆情况。经质证,被告对证据3中二楼客厅地板砖认为不是自己损坏的,地板砖旁边的柱子也不是自己所做;二楼窗台,被告更换瓷砖时,墙漆弄掉了一块是事实,一楼窗台被告安装防盗栏时也告知原告会有擦花,原告是同意过的,被告安装后还更换了防盗栏下面的瓷砖;被告安装楼梯扶手时在六块梯步砖上打孔,重新安装扶手后留下孔痕是事实,已在上一案的费用中做了赔偿。对其余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照片,证实房屋的现状、墙漆脱落的情况以及六块梯步砖上有打螺丝后未修复平整留下孔痕的情况,本院予以认定。对其中二楼客厅一块地板砖上的裂纹,无证据证实系被告施工所致,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建盖新房,2021年4月,原告到被告经营的店铺选购门窗,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门、窗、楼梯扶手、大柱、防盗栏等,由被告负责安装。被告在安装工作中,因其安装的一楼二楼的楼梯扶手原告不满意,便让被告往外挪移重新安装,为此,在六块梯步砖上留下原来打螺丝的孔痕,被告虽作了填补修复,但未修复平整;被告安装窗户的防盗栏时,将一楼一道窗户原已贴好的磁砖损坏,被告在更换损坏的磁砖时,致窗台下方的墙漆(水包砂)少许脱落、污染,二楼一道窗户左下角少许墙漆(水包砂)脱落。另因被告安装工程未达到原告的要求,双方在结算工程款时产生纠纷,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支付欠款。本院作出(2022)云2327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被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23民终1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对原告提出的瓷砖和外墙漆面未予处理,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同时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认为无鉴定必要未启动鉴定程序。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主张的损失如何计算,应否支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被告在进行安装工作时,致原告两道窗户边沿少许墙漆污染、脱落,未予修复,被告应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其所做漆面为每平方米165元,要求被告对整栋房屋的外墙漆重做,赔偿18000元,其必要性有违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认知,根据本案实际,墙漆脱落部分,可作修复处理,考虑做水包砂漆工序多的实际,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400元,由原告自行修复。对于更换梯步砖的损失,原告主张的价格,工价35元/梯步、砖价45元/梯步、水泥、沙35元/梯步,材料+工时合计115元/梯步,符合永仁当地的行业标准,本院予以认定,但被告实际打孔的梯步砖仅为六块,被告只应对更换该六步梯步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计金额690元(115元×6)。原告主张30步梯步全部更换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墙砖损失费1000元,更换二楼客厅地板砖损失费10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被告赔偿金额为1090元。对原告提出的鉴定问题,本案事实通过常规方式即可查明,无需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通过特殊技术手段或者专门方法才能确定,故本院不启动本案鉴定程序。被告提出其在前一案中已进行了让步,本案中不同意赔偿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保忠经济损失10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李保忠负担185元(已交),被告王强负担2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王文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熊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