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5 0:00:00

杜欣妍,杜超,冯晓棉与北杜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欣妍,杜超,冯晓棉与北杜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陕0404民初5402号

  原告:杜某。
  负责人:杜农乐,系该组组长。
  原告杜某、冯某某、杜某某与被告咸阳市渭城区(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XX村X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某本人并作为冯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杜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XX村XX组经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冯某某、杜某某的诉讼请求为:XX村XX组给付独生子女户家庭增加一人份的土地补偿费29000元;XX村XX组负担。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1.杜某、冯某某、杜某某是否为该组独生子女户:是。
  2.独生子女证颁发时间:2013年7月17日。
  3.土地补偿费分配时间:2020年8月、2020年9月、2022年2月。
  4.土地补偿费分配金额:13000元、9000元、7000元。
  5.是否已经给予独生子女户奖励:否。
  以上事项有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咸阳市渭城区(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杜某、冯某某、杜某某共计给付29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咸阳市渭城区(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霄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耿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