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3 0:00:00

于秀霞、樊智发等业主共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秀霞、樊智发等业主共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陕0429民初1887号

  原告: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原告妻子。
  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系原告妻子。
  原告:张某。
  原告:樊某。
  被告: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原告程某某、王某、张某、樊某与被告于某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原告张某、樊某,被告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四原告垫付的楼顶维修款2406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四原告与被告均为旬邑县某小区居民。某小区仅建有一栋居住楼,共五层,有20户业主居住。四原告居住在五层,被告居住在西单元三层东户。从2016年开始,遇雨雪楼顶开始漏水,期初都是四原告各自出资简单维修。楼顶后因年久失修,加之住户们上楼顶维修太阳能,不能很好保护楼顶,因此漏水越来越厉害,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从2020年起四原告就和其他住户协商维修楼顶。2021年十月份,遭遇连日大雨,漏水问题愈发严重。四原告情急之下便垫资47640元,对整个楼顶搭设彩钢、维修墙面、铺设水槽、落水管等,以解决漏水问题。由于东西单元住户面积不同,经计算,东单元每户分摊2358元,西单元每户分摊2406元。工程结束后,四原告对费用分摊在业主微信群及时进行了公布。此后部分业主主动分担了维修费,多次以多种方式向被告催款无果。
  被告答辩称,1、对四原告维修楼顶有异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由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2、对四原告和赵某签订的楼顶维修承揽施工合同不知情,在协议签订后告知各住户进行拆除太阳能,未经过大家同意。3、工程结束后,没用尽微信、电话、当面等方式向被告催缴。微信看到了,但接到的是法院庭前调解的电话,也无当面事议;4、楼顶搭建彩钢,四原告无权拆除被告的太阳能,对被告造成了财产损害。5、楼顶住户因房价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应该承担更多的损失和风险、承担养护责任;7、搭建彩钢不知是否合法的行为。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楼顶维修合同一份,证明四原告和赵某签订了楼顶维修协议;2.照片4张,证明拆除太阳能的现场。3.结算单3张,证明修楼顶花费情况。4.微信聊天记录9张,证明准备维修时候给各业主进行告知、对维修金额及费用分摊在业主微信群进行公布、以及督促各业主交维修费。5.录音一份,证明给被告电话告知维修房顶、以及拆除太阳能。
  被告质证称,1、合同不能证明楼顶施工安全;2、照片只能看出拆除太阳能,不能看到维修楼顶;3、结算单是手写的,不能证明是谁写的,谁算的。4、聊天记录只是告知,但没有具体时间通知各业主商议;5、录音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认可。
  被告向法庭提供截屏7张,证明损害被告太阳能和热水器的价格,及之前该楼维修水管时,被告承担了维修费。
  四原告质证称,被告购买的物品价格和楼顶维修没有直接的关系。之前被告确实分摊了该楼水管的维修费。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被告质证意见均不能成立,予以认定。对被告出示的太阳能及热水器照片,太阳能参考价等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四原告与被告均为旬邑县某小区居住楼居民。该楼共五层,有20户住户。四原告居住在五层(顶层),被告居住在西单元三层西户。该楼楼顶年久失修,遇雨雪渗漏水。2021年十月份,旬邑遭遇连日大雨,楼顶漏水问题严重。四原告垫资对楼顶维修,施工前在业主微信群通知业主将安置于楼顶的太阳能拆卸以便施工,拆卸前与部分业主进行了不同方式沟通。拆卸前电话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沟通。四原告雇吊车将太阳能进行了吊卸,太阳能拆卸后,部分业主查看太阳能年久失修,随即叫来收购废品者,对太阳能进行了处理。原告樊某和被告就太阳能处置进行了沟通,后来被告收取了太阳能处置残值费。维修楼顶共花费47640元,因东西单元住户面积不同,经核算,东单元各住户应分摊2358元,西单元各住户应分摊2406元。施工结束后,原告及时将费用结算及费用分摊在业主微信群进行了公布。部分业主及时承担了分摊的维修费,剩余十户未主动承担,经诉前调解又有八户承担了分摊的维修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于某是否承担修护楼顶费用?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系业主共有部分。楼顶为业主共有部分,并不是顶层住户的专有部分,假设顶层住户对楼顶漏水放任不管,各层住户不管不问,势必最终危及整栋楼体,损害各住户利益。四原告在楼顶漏水,危及生活,在小区无大修基金,无业主委员会,无物业公司,没有相关组织或人员出面解决的情况下,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就维修楼顶事宜向全体业主发布征询意见后,垫资维修共有楼顶,不仅仅为自己利益考虑,也是为了楼体不再继续受到雨水侵蚀,全体业主受益。各业主应依法承担分摊相应修缮费用的义务。修复楼顶时,四原告在业主微信群进行了明确告知,与部分业主进行了电话沟通,且与被告委托代理人电话沟通,各共有人是明知的,被告辩称依据民法典规定,未经三分之二共有人同意,对原告维修行为不予认可的理由不能成立。楼层不但决定上下楼是否方便,同时还决定采光效果和时长、通风效果、保暖性、隔热效果等,因此楼层房子单价由上述各因素综合决定。依法律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被告称四原告购房时顶层单价下浮就应承担对共有楼顶的修缮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被告辩称四原告修复楼顶造成太阳能损坏,因拆除太阳能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被告代理人充分协商,太阳能吊拆后发现已年久失修,和被告代理人沟通后进行了处置,且处置残值被告已收取。因此被告该辩称不能成立。另外,太阳能损坏也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程某某、王某、张某、樊某垫付的楼顶维修款240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