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9 0:00:00
吴会宝、李爱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会宝、李爱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赣0322民初2022号
原告:吴会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紫晖,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爱连。
原告吴会宝与被告李爱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会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紫晖、被告李爱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会宝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33160元,支付评估费3000元、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4440元(以30元/天为标准,自2022年6月7日起至同年11月4日止),合计40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有一辆赣J6××某某传祺牌小车,停放于上栗县李畋公园路口。2022年6月9日上午7:10时左右,被告李爱连无证驾驶无牌双轮电动车(搭载一名小孩),停放于原告车辆旁边。7:19时,该电动车起火,火势蔓延烧到原告小车尾部,致使原告车辆烧毁。经评估,原告车辆损失为33160元,评估费3000元。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李爱连辩称,我一直在与原告妥善处理此事,并未置之不理。事故发生当天,我是骑电动车到学校上班,半路没电了,我才将车辆停在停摩托车的位置。我的电动车意外烧毁,我也是受害者。原告小车未停在停车位内,而是停在斑马线上,属违章停车,原告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的小车仅烧到尾部,评估报告损失为3万多元,与实际情况不符。另外,原告的小车行程7万公里,行车9年,已达到报废标准。原告起诉金额过高,代步费用4440元不予承担,其他款项我同意承担30%。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吴会宝提交的证据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上栗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2022.7.4)及监控视频、评估报告、车辆受损照片(4张)、评估费发票。李爱连的质证意见为,以上证据三性均认可,但我的电动车是停在摩托车停车位内,不是台阶上。本院对以上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李爱连提交的证据有:原告抖音截屏3张,拟证明原告小车2/3部分停在斑马线,被告电动车是停在原告小车靠内台阶摩托车停车位上,属正规停车。吴会宝的质证意见为,证据认可,但原告违章停车与遭受火灾无关系。本院对以上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吴会宝有一辆赣J6××某某传祺牌小车,寄在二手车行售卖,该小车停放于上栗县李畋公园路口人行道上,2/3车身压在斑马线上。2022年6月9日上午7:10时左右,被告李爱连带一名小孩骑着电动车(双轮)行驶至李畋公园前路口时车辆发生故障,被告遂将电动车停放在原告赣J6××某某小车旁边台阶上的摩托车停车位上,随即离开。7:19时左右,该电动车开始冒烟起火,整台电动车烧毁。7:21时左右,火势蔓延烧到原告小车尾部(期间,无异常的人和事),造成原告车辆无法启动,车尾、后轮胎、后排座椅以及车窗玻璃严重烧毁的火灾事故。2022年7月4日,上栗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上述事故起火原因系被告电动车(双轮)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并认定直接财产损失为20000元。2022年8月30日,江西百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对原告被烧毁的赣J6××某某小车进行了资产评估。同年10月19日,该公司作出赣百伦评报字(2022)第1005号资产评估报告,意见为:赣J6××某某车辆损失为33160元。为此,原告吴会宝花费评估费3000元。车辆受损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33160元,支付评估费3000元、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4440元,合计406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赣J6××某某传祺牌小车所有人为原告吴会宝,车辆注册时间为2013年11月28日,原告吴会宝于2022年3月17日因购买获得,至今车辆已行驶70000公里。
还查明,火灾事故后,原告以“赢鑫寄卖行”的昵称发抖音,认可被烧毁的原告车辆系二手车行的车。
本院认为,被告李爱连驾驶电动车,因车辆电气线路故障,被告遂将电动车停放于李畋公园前路口原告吴会宝所有的赣J6××某某小车旁边的摩托车位内,随后离开,不久,电动车起火,火势蔓延烧毁原告小车。对此,上栗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事故起火原因系被告电动车(双轮)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本院予以认可。江西百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赣J6××某某小车被烧毁损失为33160元的评估报告,原、被告均未提出相反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爱连疏于管理,在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线路故障的情况下,未积极排除火灾隐患,而是直接将电动车停在路面街道就离开,导致车辆起火,烧毁原告车辆,对原告车辆损失,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将赣J6××某某小车违法停放于人行道上,2/3车身压在斑马线上,不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亦有违社会公德,对于车辆损失,原告亦有一定责任。综合全案,本案酌情认定原告车辆损失由被告承担60%,原告自行承担40%。因原告的赣J6××某某小车寄在二手车行售卖,原告主张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4440元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小车行程7万公里,行车9年,已达到报废标准,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不符,不予采信。经调解未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爱连赔偿原告吴会宝的车辆损失33160元的60%计19896元;
二、被告李爱连承担原告吴会宝评估费3000元的60%计1800元。
以上第一、二项债务,合计21696元,限被告李爱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计407.5元,由原告吴会宝承担189.7元,由被告李爱连承担2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胡 冬 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秋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