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9 0:00:00

钟灵洁、钟敏洁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灵洁、钟敏洁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81民初11963号

  原告:钟灵洁。
  原告:钟敏洁。
  被告:狄云娇。
  原告钟灵洁、钟敏洁与被告狄云娇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钟灵洁、钟敏洁与被告狄云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灵洁、钟敏洁向本院诉请:依法确认两原告对位于泽国镇泥桥村的一间六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温国用(xxx)第xxx号、温房权证泽国字第xxx号、xxx号]合计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狄云娇答辩称无异议,两原告共同参与了建房。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8日,钟加根以家庭成员钟加根、狄云娇、钟灵洁、钟敏洁有效人口4人申请保留老屋1间新建房屋1间。同年7月,上述申请取得温岭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在村部张榜公布无异议。2014年9月10日,钟加根取得温国有土地使用证[温国用(2014)第XXXX号]。2015年1月13日,钟加根、狄云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温房权证泽国字第XXXX号、1XXXX号)。钟加根于2021年4月15日死亡,未立有遗嘱,同年8月25日办理户口注销登记。被告狄云娇为钟加根的配偶。钟加根生前与狄云娇育有一对子女,分别为钟灵洁、钟敏洁。
  另查明,因案外人王敏华起诉要求狄云娇、钟灵洁、钟敏洁、陈冬香归还钟加根生前借款,钟灵洁、钟敏洁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放弃继承钟加根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2)浙1081民初6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狄云娇、陈冬香在继承钟加根遗产范围内偿还王敏华的借款350000元、利息及诉讼费。上述判决生效后,王敏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案号为(2022)浙1081执5292号,现涉案房屋处于被查封状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温岭市某某某出具的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2022)浙1081民初6834号民事判决书、(2022)浙1081执5292号执行裁定书等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温国用(2014)第XXXX号,温房权证泽国字第XXXX号、15302362号]为钟加根、狄云娇、钟灵洁、钟敏洁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申请、共同所得,为家庭共有财产。钟加根于2021年4月15日亡故,未立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钟加根涉案的遗产为家庭共有财产,故在遗产继承前应当先将其他家庭成员的部分分出。涉案房屋为家庭四人共同共有,未约定份额,应当按照等分原则进行分割,故钟加根、狄云娇、钟灵洁、钟敏洁每人享有对涉案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因原告钟灵洁、钟敏洁在(2022)浙1081民初683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放弃继承钟加根财产的意思表示,故钟灵洁、钟敏洁对钟加根享有的涉案房屋四分之一份额不再继承,即原告钟灵洁、钟敏洁对涉案房屋合计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钟灵洁、钟敏洁对坐落于温岭市泽国镇泥桥村的六层房屋一间[温国用(2014)第XXXX号,温房权证泽国字第XXXX号、1XXXX号]合计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钟灵洁、钟敏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蔡晓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孔祥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