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9 0:00:00
徐钰宏、新昌县沃洲镇东宅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钰宏、新昌县沃洲镇东宅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浙0624民初3731号
原告:徐钰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波,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沃洲镇东宅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新昌县沃洲镇东宅村。
诉讼代表人:袁铝永,负责人。
原告徐钰宏与被告新昌县沃洲镇东宅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由审判员李建明独任审判,于2022年11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钰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昌县沃洲镇东宅村第三村民小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徐钰宏户口在被告所在行政村,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新昌县沃洲镇东宅村第三村民小组拒绝向原告徐钰宏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1261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7.29)(2020.12.29修正)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昌县沃洲镇东宅村第三村民小组支付原告徐钰宏土地征用补偿款126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新昌县沃洲镇东宅村第三村民小组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建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锦添
书记员陈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