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19 0:00:00
赵小梅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朱家寨村蒲家寨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小梅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朱家寨村蒲家寨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陕0404民初4845号
原告:赵某某。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咸阳市渭城区(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委会XX村XX村XX小组(以下简称蒲家寨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纳纳、被告蒲家寨二组的负责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为:1.蒲家寨二组向赵某某给付土地流转费和土地补偿费14662元;2.诉讼费由蒲家寨二组负担。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赵某某落户时间:2017年10月25日以前。
二、集体收益性质:土地补偿费或土地流转费。
三、分配时间:2019年、2021年。
四、分配金额:人均2472元、2466元、7382元、17004元。
五:是否向赵某某分配:已分配50%。
以上事项有户口簿、民事判决书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咸阳市渭城区(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委会XX村XX村XX小组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某给付1466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咸阳市渭城区(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委会XX村XX村XX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霄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昊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