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3 0:00:00

吴远期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远期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2022)粤1623刑初23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远期,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初中,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人,住连平县。因本案于2022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刑诉[2022]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远期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世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远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吴远期驾驶粤LA××**号牌小型轿车从连平县忠信镇方向沿X184县道往高莞镇方向行驶,行驶至X184线3KM+800M处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吴远期投案自首。经认定,被告人吴远期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吴远期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110警情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保险单、村委会证明、镇政府证明、广东省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现场勘查笔录、车辆静态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远期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远期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远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远期肇事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远期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远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吴远期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人民币6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远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远期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吴远期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远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巫远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龚超然

员 廖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