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福君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82刑初104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福君,男,1972年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市,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0月14日被宁乡市XXX取保候审,2022年10月21日被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1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长宁检刑诉[2022]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福君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福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洪福君驾驶湘AG××**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宁乡市楚沩东路道路南半幅路面(北半幅路面封闭施工)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楚沩东路与创业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遇被害人戴某在前方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楚沩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因被告人洪福君驾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货车前右侧撞到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左侧部位,造成被害人戴某倒地。后被告人洪福君驾车重新起步行驶一段距离后停车,造成被害人戴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洪福君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洪福君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洪福君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2022年9月27日,被告人洪福君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尸体处理通知书、证人曾某的证言、被告人洪福君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光盘及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福君违反国家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洪福君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洪福君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被告人洪福君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洪福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洪福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福君违反国家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洪福君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洪福君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福君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洪福君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宁乡市司法局经过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洪福君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适合本案具体情节,且被告人洪福君自愿认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福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