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16 0:00:00
罗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甘0902民初6738号
原告:罗某。
被告:王某。
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王某1(现年17岁),婚生子王某2(现年8岁)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1500元/月/人至小孩大学毕业止(每月共计3000元)。事实和理由:2002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3年1月7日,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加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且被告大男子主义严重,所以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骂。而且,被告重男轻女,婚生女出生后,被告对原告及女儿的生活不管不顾,动辄就辱骂殴打原告及女儿。儿子出生后,被告仍然不知悔改,家庭支出从不承担,且经常与原告无理取闹。从2019年7月起,因原告身体不适,被告不但对原告不闻不问,反而变本加厉,同年10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对两个孩子也不管不顾,未能尽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2021年12月,被告再次因琐事殴打原告,将原告头部及四肢多处致伤。由于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对这段婚姻彻底失去了信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1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但经电话联系,其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7日依法登记结婚。2004年10月4日婚生一女王某1,2014年12月23日婚生一子王某2。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总体平稳,近年来因原告身体原因,无法工作,双方感情发生变化。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是否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而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破裂与否应从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发展的客观表现、双方的生活实际、夫妻主观意愿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结婚,二人相伴二十载,婚后又育有一子一女,可证实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双方更应该珍惜多年的夫妻情义。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加之缺乏沟通,导致嫌隙产生,但都属平凡家庭的家长里短,并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的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儿女双全的夫妻缘分,加强沟通交流,被告能够重视原告诉称事由,对原告及子女多加关心爱护,是可以继续维护好自己的家庭。被告王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晶晶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