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3 0:00:00

龙有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龙有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381刑初103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有财,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12日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4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阮再岳,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2]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有财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年9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馨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有财及其辩护人阮再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龙有财驾驶后轮制动器松动的防盗备案号为温州×××的二轮电动车沿国道线322号线向南滨街道阁一村方向行驶时,在明知右前方由唐某驾驶的防盗备案号为温州×××的二轮电动车可能向左变道的情况下,仍加速超越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在超车过程中,被告人龙有财的二轮电动车后备箱右后侧与唐某的二轮电动车左侧发生碰撞,导致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侧翻,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龙有财后驾驶二轮电动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次日11时30分,经提取死者唐某血样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40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龙有财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龙有财于2022年4月17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龙有财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人民币28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有财在检察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有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周某1、汤某、周某2、卓某、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补充勘查笔录、行车记录仪视频、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备案信息、视频监控说明、视频截图、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履行凭证、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有财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有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有悔罪表现,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阮再岳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龙有财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有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戴卫国

人民陪审员    黄少丽

人民陪审员    钟晓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