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定国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522刑初46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定国,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高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新邵县,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车辆等,于2022年7月18日被新邵县XX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112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2年3月28日被新邵县XX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11月30日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新检刑诉〔2022〕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定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罗丽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定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25日晚上,被告人孙定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搭乘邻居李某2从新邵县XX镇xxx村驶往XX镇xxx村,途经XX镇xxx村9组路段时,将路边行人李某1、黄某1撞倒在地,黄某1儿子报警,孙定国跟随护送伤者的车辆到医院。经交警部门认定,孙定国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2年1月26日,孙定国主动投案。后孙定国对被害人李某1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2022年3月21日,李某1死亡。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XX交通管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接收记录、手术记录、CT检查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X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协议书、赔偿协议书、领条、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黄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黄某2的证言,被告人孙定国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照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定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孙定国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建议对孙定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定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2022年2月11日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本次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定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孙定国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定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孙定国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孙定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孙定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定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咏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肖 冰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