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19 0:00:00
姚某、夏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某、夏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甘0902民初7949号
原告: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双,酒泉市肃州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某。
原告姚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0月22日相识相恋,2021年1月20日在静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所以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缺乏有效的沟通,加之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产生分歧争执,经常吵架。婚后曾因双方吵架,被告就将买房子的首付拿走到兰州玩耍,期间原告多次叫被告回家,被告置之不理,直到将钱花完才回来。且被告不好好上班,经常玩游戏,不分担家务,没有作为丈夫的意识和担当。被告之前曾向原告提出两次离婚,原告同以后被告始终不离,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夏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庭审后被告到庭,向其询问后,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0月自由恋爱相识,2021年1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总体尚好,后因买房事宜双方常发生争吵。2022年10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初婚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本应相互珍惜、相互关爱,但由于缺乏良好的沟通,未能及时处理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影响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源于在买房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希望原、被告以此为契机,加强沟通交流,积极培养夫妻感情。也希望双方对于彼此提出的问题能够加以重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被告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要求与被告夏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晶晶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