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10 0:00:00

李某、祁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祁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甘0902民初6572号

  原告:李某。
  被告:祁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祁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车辆售卖款245000元;4、被告所欠个人债务1265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月29日相识,同年3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5月20日根据习俗举行了婚礼。2018年5月20日婚生子祁某1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从不关心照料孩子的生活,孩子生病也不闻不问,且经常酗酒,与其他异性交往密切,原告好心劝阻被告改正以上问题,但被告不仅不听劝,反而殴打原告,导致夫妻矛盾越来越多。2021年7月,被告因个人征信无法办理借款,遂提出以原告名义向平安普惠借款133000元,现仍欠96000元未还。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祁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9日,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自由恋爱认识,同年3月21日登记结婚育一子,取名祁某1。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济原因等发生矛盾,使得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并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生活琐事、经济原因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和争执,是很多家庭生活的常态,任何一方不能因一时发生矛盾就以离婚的方式解决,需要相互磨合。从有利于维护家庭完整的原则出发,希望原、被告双方冷静反思,彼此珍惜夫妻情分,互相加强沟通,多些宽容,设身处地为对方多多考虑,为共同经营好自己的家庭,培育好儿子做出努力。同时,也希望被告能重视原告诉称事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在以后的生活中承担起家庭责任,给予原告尊重及关心爱护,并积极参与孩子的成长教育,与原告携手共同努力追求婚姻和家庭的幸福。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剩余429元退付原告李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于晶晶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