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9 0:00:00

夏某、钟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某、钟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甘0902民初6727号

  原告:夏某。
  被告: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妥存光,甘肃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被告钟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妥存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21年1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大,也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也不注意个人卫生,还常为琐事与原告争吵。2022年2月,被告因琐事再次与原告发生矛盾,原告搬回娘家居住。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钟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自举行婚礼至原告提出离婚之时,虽有夫妻之名,但未有夫妻之实。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尽力满足原告要求,且原告一直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现原告提出离婚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经婚恋平台自由相识,2020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1月14日登记结婚,1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2022年2月,双方开始分居。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婚恋平台相识相恋,但是在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因此不可否认双方有一定的感情积累。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偶有因生活琐事发生的矛盾,尤其是在对待夫妻生活问题上的分歧,使得夫妻感情不睦,但稳定而和谐的夫妻生活是增进夫妻感情、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双方都应怀着对家庭美好生活的向往,妥善解决已经产生的矛盾,相互扶持、相互关心,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夏某要求与被告钟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于晶晶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