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0/13 0:00:00

李君胜、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君胜、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2022)鄂1182刑初336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君胜,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武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股副股长,住武穴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22年5月11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武检刑诉〔2022〕Z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君胜犯滥用职权罪,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饶亚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君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2日,时任武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股副股长的被告人李君胜和其妻子夏旭群用二人位于武穴市武穴××路××号的房屋为韩新华、翟娟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以下简称武穴邮政储蓄银行)的价款作最高抵押担保。2015年6月15日,李君胜在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武穴市房管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16年5月5日,李君胜利用自已在

武穴市房管交易中心工作的便利,违反《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在未提供“房屋他项权证书”、“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的情况下,擅自在武穴市房管交易中心上对武穴××路××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进行注销操作,并解除了武穴邮政储蓄银行的抵押权。后李君胜到武穴市房××室,对档案室的工作人员谎称其名下位于武穴××路××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借款已经清偿,档案室工作人员经查看平台,发现该栋房屋已被注销抵押登记,便将该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交给了李君胜。2016年5月,李君胜以其名下的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武穴市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期限为12个月、额度为70万元的借款,并与武穴市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李君胜将该房屋的的土地证、房产证提交至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该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为武穴市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他项权证。2016年5月6日,武穴市农村商业银行向李君胜发放借款70万元。2017年6月起,韩新华、翟娟未按时向武穴邮政储蓄银行偿还借款本息,武穴邮政储蓄银行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决“武穴邮政储蓄银行对李君胜及夏旭群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3月8日,武穴邮政储蓄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1月12日,武穴市人民法院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成交价格为126.5328万元。2021年7月7日,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由李君胜办理的武办字第21555号他项权注销登记行政行为。

2021年8月24日,武穴市农村商业银行从武穴市人民法院钱物返还中心领取执行款327847.63元.截至2022年1月底,李君胜仍欠武穴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金372152.37元,利息397707.9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君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房产抵押登记、注销抵押登记公务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君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君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君胜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并提供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个人简历、任职证明、情况说明、房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武穴市房屋登记审批表、房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注销抵押登记截图、民事诉状、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评估拍卖申请、执行裁定书、武穴市人民法院成交确认书、房产价值评估报告、房屋拍卖款处置说明、武穴邮政储蓄银行结案证明、武穴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发还审批单等书证;被告人李君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李君胜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8月4日,被告人李君胜主动到武穴市纪委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君胜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君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君胜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君胜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伍 菁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子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