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行贿罪、行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1227刑初54号
公诉机关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男,汉族,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律师。
徽县人民检察院以徽检刑诉[202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行贿罪,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参加了诉讼活动,被告人乔某辩护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礼县应学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2011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乔某,因礼县农机具购置补贴报销总金额有限,2014年4月份被告人乔某到原礼县农机局副局长白某办公室给白某说让给其多报点农机具购置补贴,白某承诺帮其想办法。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乔某一方面为了感谢白某,另一方面想跟白某拉好关系,以便给其在今后报农机具补贴时给予照顾,遂邀请白某到天水市游玩,期间乔某在天水市蓝天商厦为白某购买价值2300元的“恒源祥”牌毛呢外套1件、价值800元的旅游鞋1双,乔某用白某的身份证到天水市秦州区农村合作银行绿色市场分理处,办理了1张户名为白某,银行卡尾号为4233的银行储蓄卡,并使用自己名下尾号4136的账户向白某尾号4233银行账户转存10万元,后将银行卡交给白某时,白某口头推拖几次后将银行卡持有。2022年1月22日,白某听说乔某被留置后便以归还借款为由将10万元现金交给乔某之妻贺某。
2015年年底,被告人乔某在礼县某某镇王城村牟庄白某老家门口的大场,以拜年为由将一个装有5万元现金的牛皮纸档案袋交给白某,白某将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2016年礼县农机具购置补贴金拨付后,被告人乔某发现某某公司当年销售及往年销售后未办理补贴的农机具购置补贴。为表示感谢,2016年年底乔某在盐官镇王城村毛家庄白某老家门口的大场,以拜年为由将两瓶“锦绣陇南”白酒和5万元现金交给白某,白某将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2019年春节前,乔某为感谢白某多年来对其在农机具购置补贴和核查等方面的照顾,在礼县秦人广场以拜年为由将2瓶“锦绣陇南”白酒和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黄色牛皮纸信封的手提袋交给白某,白某将2万元用于日常个人开销。
2015年6月,被告人乔某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燕集合作社(2015年成立)名义从某某公司购进2台农机向礼县农机局申报农机补贴9.07万元。2016年7月至9月期间,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乔某以燕集合作社名义自销自购农机11台,并向礼县农机局申报农机补贴45.62万元。白某在分管礼县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中,未能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发放审核关,明知乔某存在自销自购的情况下,为乔某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款54.69万元提供了便利。2017年在甘肃省审计厅审计认定应学公司存在自销自购的情况后,被告人乔某将59.8万元依法上缴礼县农机局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批准留置决定书、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忏悔材料、解除留置决定书、白某、乔某银行卡交易明细、2014-2017年农机械补贴实施方案、2014-2017年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落实核查工作的通知等、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白某、闫某、漆某、贺某、张某、王某、何某、薛某、翟某、郑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乔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乔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原礼县农机局副局长白某行贿22万元、“锦绣陇南”白酒4瓶、价值2300元的“恒源祥”毛呢外套1件、价值800元的旅游鞋一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乔某辩称:我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希望法庭从轻判处。
被告人乔某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乔某在留置期间已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乔某系初犯、偶犯,在羁押期间一直表现良好,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3、被告人乔某自愿认罪认罚,无论在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4、被告人乔某系应学农机负责人,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回报社会,在精准扶贫、抗疫工作中作出过特殊的贡献,捐助物资,受到了社会的好评。综合以上情节,希望法庭给被告人乔某从轻判处,建议对被告人乔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礼县应学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2011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乔某,因礼县农机具购置补贴报销总金额有限,2014年4月份被告人乔某到原礼县农机局副局长白某办公室给白某说让给其多报点农机具购置补贴,白某承诺帮其想办法。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乔某一方面为了感谢白某,另一方面想跟白某拉好关系,以便给其在今后报农机具补贴时给予照顾,遂邀请白某到天水市游玩,期间乔某在天水市蓝天商厦为白某购买价值2300元的“恒源祥”牌毛呢外套1件、价值800元的旅游鞋1双,乔某用白某的身份证到天水市秦州区农村合作银行绿色市场分理处,办理了1张户名为白某,银行卡尾号为4233的银行储蓄卡,并使用自己名下尾号4136的账户向白某尾号4233银行账户转存10万元,后将银行卡交给白某时,白某口头推拖几次后将银行卡持有。2022年1月22日,白某听说乔某被留置后便以归还借款为由将10万元现金交给乔某之妻贺某。
2015年年底,被告人乔某在礼县盐官镇王城村毛家庄白某老家门口的大场,以拜年为由将一个装有5万元现金的牛皮纸档案袋交给白某,白某将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2016年礼县农机具购置补贴金拨付后,被告人乔某发现某某公司当年销售及往年销售后未办理补贴的农机具购置补贴。为表示感谢,2016年年底乔某在盐官镇王城村毛家庄白某老家门口的大场,以拜年为由将两瓶“锦绣陇南”白酒和5万元现金交给白某,白某将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2019年春节前,乔某为感谢白某多年来对其在农机具购置补贴和核查等方面的照顾,在礼县秦人广场以拜年为由将2瓶“锦绣陇南”白酒和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黄色牛皮纸信封的手提袋交给白某,白某将2万元用于日常个人开销。
2015年6月,被告人乔某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燕集合作社(2015年成立)名义从某某公司购进2台农机向礼县农机局申报农机补贴9.07万元。2016年7月至9月期间,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乔某以燕集合作社名义自销自购农机11台,并向礼县农机局申报农机补贴45.62万元。白某在分管礼县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中,未能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发放审核关,明知乔某存在自销自购的情况下,为乔某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款54.69万元提供了便利。2017年在甘肃省审计厅审计认定应学公司存在自销自购的情况后,被告人乔某将59.8万元依法上缴礼县农机局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批准留置决定书、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忏悔材料、解除留置决定书、白某、乔某银行卡交易明细、2014-2017年农机械补贴实施方案、2014-2017年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落实核查工作的通知等、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白某、闫某、漆某、贺某、张某、王某、何某、薛某、翟某、郑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乔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均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人乔某及其辩护人对证据无异议,具有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报销农机具补贴,向原礼县农机局副局长白某行贿22万元、“锦绣陇南”白酒4瓶、价值2300元的“恒源祥”毛呢外套1件、价值800元的旅游鞋一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乔某被监察机关留置时,监察机关已经从其他案件中掌握其犯罪事实,故对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依法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乔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乔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
(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两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蔺富强
审 判 员 王东文
人民陪审员 铁 武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盼盼
书 记 员 尹宇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