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行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 0:00:00

庞礼华行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庞礼华行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2021)桂0722刑初22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礼华,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广东湛江市人,高中文化,贵港市好易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21年3月1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3月19日被钦州市监察委员会执行留置措施。同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培,广西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辉,广西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21】Z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礼华犯行贿罪,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变更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2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世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礼华及其辩护人张培、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庞礼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时任钦州市××局副局长黄某1(另案处理),钦州市××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蔡某1(另案处理),钦南区人民法院院长何某2(另案处理)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20万元、加拿大元1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至2017年,庞礼华通过挂靠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得以承包钦州市拘留所(二期)项目工程、钦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项目(一期)、钦州市第二看守所土方平整工程三个项目,为感谢黄某1对其在项目得以承建和项目推进、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三次送给黄某1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加拿大元1万元。其中:

1)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庞礼华在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送给黄某1现金人民币100万元;

2)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庞礼华在广东省湛江市一家酒店送给黄某1现金加拿大元1万元;

3)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庞礼华在钦州市皇庭御珑湾小区庞礼华的公司食堂送给黄某1现金人民币50万元。

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庞礼华为感谢蔡某1在钦州市××局拍卖扣押走私无主物品等方面为其提供关照,使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合计人民币862.2591万元,在钦州市御堤湾小区靠近子材大桥附近送给蔡某1现金人民币50万元。

3.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庞礼华受广西钦州保税港区诚航木业有限公司股东秦远津的亲戚庞总之托,向何某2提出对涉嫌非法采矿罪的秦远津能够获得缓刑给予关照,在钦州市泽源小区附近送给何某2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21年3月19日,被告人庞礼华被钦州市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在南宁吴圩机场带至钦州市监委留置场所进行调查。2021年5月28日,钦州市监察委员会暂时扣留李国代庞礼华退违法所得人民币500万元;2021年8月10日,钦州市监察委员会暂时扣留周均荣代庞礼华退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2021年10月21日,我院扣押何婷艳代庞礼华退违法所得人民币272.2591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支持其指控,认为被告人庞礼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礼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庞礼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其归案后主动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家属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庞礼华给予黄某1150万元及1万加元的目的并非谋求不正当利益,依法不构成行贿;2.被告人庞礼华给付何某2的好处费并未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管理职能和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3.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及积极退赃等情节。建议结合综上情况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庞礼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时任钦州市××局副局长黄某1(另案处理),钦州市××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蔡某1(另案处理),钦南区人民法院院长何某2(另案处理)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20万元、加拿大元1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至2017年,庞礼华通过挂靠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得以承包钦州市拘留所(二期)项目工程、钦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项目(一期)、钦州市第二看守所土方平整工程三个项目,为感谢黄某1对其在项目得以承建和项目推进、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三次送给黄某1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加拿大元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庞礼华在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送给黄某1现金人民币100万元;

2)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庞礼华在广东省湛江市一家酒店送给黄某1现金加拿大元1万元(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人民币折算加拿大元汇率最低为5.1176);

3)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庞礼华在钦州市皇庭御珑湾小区庞礼华的公司食堂送给黄某1现金币元人民50万。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到案情况说明、钦州市××局关于市××局党委委员、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钦州市拘留所(二期)项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钦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钦州市第二看守所土方平整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评标报告、项目中标公司营业执照、项目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申请预付款的请示、钦州市××局记账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公共及专项经费报销表、发票、文件处理笺、工程款支付证书、申请支付工程款材料、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关于钦州市拘留所(二期)和钦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一期)项目的情况说明、上述两个项目的内部施工承包责任书、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在国家外汇管理网站打印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列表,证人黄某1的证言,被告人庞礼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庞礼华在钦州市御堤湾小区靠近子材大桥附近送给蔡某1现金人民币50万元,以感谢蔡某1在钦州市××局拍卖扣押走私无主物品等方面为其提供关照,使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合计人民币862.259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蔡某1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职文件以及任职打非组组长的职责分工说明、会议纪要、办案说明、暂扣财物专用收据、陈某工行账户6222********和农行账户6228********的银行流水交易明及确认笔录、广西万诚拍卖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拍卖材料、庞礼华农行账户6228********、工行账户6222********、钟某农行账户6228********的银行流水交易明细及确认笔录,证人蔡某1、唐某、蔡某2、陈某、何某1、黄某2、钟某的证言,被告人庞礼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庞礼华受广西钦州保税港区诚航木业有限公司股东秦远津的亲戚庞总之托,向何某2提出对涉嫌非法采矿罪的秦远津能够获得缓刑给予关照,在钦州市泽源小区附近送给何某2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21年3月19日,被告人庞礼华被钦州市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在南宁吴圩机场带至钦州市监委留置场所进行调查。2021年5月28日,李国代被告人庞礼华向钦州市监察委员会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万元;2021年8月10日,周均荣代被告人庞礼华向钦州市监察委员会退出违法所得人民40万元币;2021年10月21日,何婷艳代被告人庞礼华向浦北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2.2591万元。

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庞礼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庭审时仍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关于秦远津等人非法采矿案件材料、庞礼华农行账户6228********、工行账户6222********以及钟某农行账户6228********的银行流水交易明、到案情况说明、暂扣财物专用收据、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何某2、宁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庞礼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被告人庞礼华送给黄某1150万元及1万加元的定性问题。

经查,被告人的供述与黄某1的陈述互相印证,证实了被告人庞礼华送给黄某1的人民币150万元、加拿大元1万是为了感谢黄某1利用时任钦州市××局的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基建和财务等工作之便,在钦州市拘留所(二期)项目工程、钦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项目(一期)、钦州市第二看守所土方平整工程的招标承建、项目推进、工程款拨付等事项给予庞礼华关照的事实。且有工程项目材料、工程款拨付审批表等书证予以佐证,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庞礼华的行为已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庞礼华给予黄某1上述财物的目的并非谋求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庞礼华送给何某2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的定性问题。

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庞礼华受广西钦州保税港区诚航木业有限公司股东秦远津亲属之托,送给何某2好处费20万元,以达到何某2利用职务影响,对涉嫌非法采矿罪的秦远津判处缓刑,而何某2亦利用职务便利过问此案并要求主办人对秦远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被告人庞礼华的行为亦已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庞礼华给予何某2好处费并未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管理职能和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庞礼华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

经查,在案证据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等证实,被告人庞礼华经钦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后,于2021年3月19日被办案人员在南宁吴圩机场带至钦州市监委留置场所进行留置调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综上,被告人庞礼华不属于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因此,被告人庞礼华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礼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220万元、加拿大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51176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礼华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庞礼华的犯罪情节属情节严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庞礼华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庞礼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的近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庞礼华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礼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本案被留置183日折抵刑期183日,即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庞礼华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12.2591万元(其中李国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万元、周均荣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上述款暂存于钦州市监察委员会账户;何婷艳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2.2591万元,该款暂存于浦北县人民检察院账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庞礼华的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何相庆

人民陪审员  赵 雄

人民陪审员  黎基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陆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