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行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15 0:00:00

蔡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蔡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沪0116刑初7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5年1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中专文化,上海XX贸易商行实际经营者,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1年3月19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并于2022年4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后因本案于2022年9月2日被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为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行贿罪,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辩护人方为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被告人蔡某某在经营上海XX贸易商行(已注销)期间,为谋取其代理的骨科耗材在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以下简称金山医院)被持续使用等不正当利益,给予该院原骨科主任张某1(已判决)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21年7月6日,被告人蔡某某经金山区监察委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其供述,同案关系人张某1的供述,区监察委调取的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人口信息资料及出具的案发经过,中共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委员会、金山医院任命通知、张某1干部任免审批表、金山医院出具的岗位说明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海市XX局出具的关于同意复旦大学附属医院变更冠名的批复、金山医院提供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证人张某2的证言,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蔡某某涉案金额较低、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到案之初即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预缴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情节,可对被告人蔡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包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