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行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17 0:00:00

高杨行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高杨行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22)吉0203刑初2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杨,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吉林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员,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行贿,于2021年9月1日被吉林市龙潭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行贿罪,于同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业德,吉林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全胜,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诉(20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杨犯行贿罪,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鹤、检察官助理闫靖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杨及其辩护人宋业德、李全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被告人高杨找到时任吉林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员褚某(另案处理),让其利用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以下简称快反)工作职务便利,处理吉林精营商贸有限公司和吉林市茂源荣贸易经济有限公司出现的增值税发票风控风险。嗣后,高杨给予褚某好处费人民币12万元。

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高杨找到褚某,希望其利用快反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高杨提出的吉林精营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茂源荣贸易经济公司、吉林景城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鼎舒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帮助,对上述公司出现的增值税发票风控疑点问题在吉林市税务局和吉林省税务局快反工作中及时处理,为此,高杨先后六次给予褚某好处费人民币57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高杨供述与辩解;证人褚某、车某、姜某1、姜某2、王某、高某、黄某证言;证人齐某情况说明;高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吉林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关于高杨岗位职责的说明、褚某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褚某岗责分工与系统权限、企业税务登记信息、企业信息注销记录、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明细、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吉林市税务局发票销项明细、国家税务局审计取证单、情况说明、跨市县迁移申请表、跨市县迁移办结事项确认单、吉林景城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办税人刘博远身份证明、吉林省税务局制发的“吉林市茂源荣贸易经济有限公司风险识别报告”、吉林省税务局2019年虚开源头企业快速反应企业名单、吉林省税务局制发的“吉林精营商贸有限公司风险识别报告”、吉林市龙潭区税务局山前税务所关于吉林市景城商贸有限公司成立转所核查过程的说明、吉林市税务局货劳科关于吉林茂源荣贸易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精营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工作任务在金三系统记录情况、龙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关于吉林景城商贸有限公司拟迁移业务的说明、龙潭区税务局关于吉林市茂源荣贸易经纪有限公司风险核查报告、任务反馈报告、纳税评估分析工作、提高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应对情况表、吉林市税务局货劳科关于发票标准的声明、银行流水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杨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高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高杨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认为:1.本案存在褚某向高杨索贿的行为。2.高杨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3.高杨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求对高杨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高杨找到时任吉林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员褚某(另案处理),让其利用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以下简称快反)工作职务便利,处理吉林精营商贸有限公司和吉林市茂源荣贸易经济有限公司出现的增值税发票风控风险。嗣后,高杨给予褚某好处费人民币12万元。

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高杨找到褚某,希望其利用快反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高杨提出的吉林精营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茂源荣贸易经济公司、吉林景城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鼎舒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帮助,对上述公司出现的增值税发票风控疑点问题在吉林市税务局和吉林省税务局快反工作中及时处理,为此,高杨先后六次给予褚某好处费人民币5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杨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高杨供述与辩解;证人褚某、车某、姜某1、姜某2、王某、高某、黄某证言;证人齐某情况说明;高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吉林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关于高杨岗位职责的说明、褚某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褚某岗责分工与系统权限、企业税务登记信息、企业信息注销记录、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明细、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吉林市税务局发票销项明细、国家税务局审计取证单、情况说明、跨市县迁移申请表、跨市县迁移办结事项确认单、吉林景城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办税人刘博远身份证明、吉林省税务局制发的“吉林市茂源荣贸易经济有限公司风险识别报告”、吉林省税务局2019年虚开源头企业快速反应企业名单、吉林省税务局制发的“吉林精营商贸有限公司风险识别报告”、吉林市龙潭区税务局山前税务所关于吉林市景城商贸有限公司成立转所核查过程的说明、吉林市税务局货劳科关于吉林茂源荣贸易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精营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工作任务在金三系统记录情况、龙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关于吉林景城商贸有限公司拟迁移业务的说明、龙潭区税务局关于吉林市茂源荣贸易经纪有限公司风险核查报告、任务反馈报告、纳税评估分析工作、提高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应对情况表、吉林市税务局货劳科关于发票标准的声明、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杨为让褚某对吉林精营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茂源荣贸易经济公司、吉林景城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鼎舒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出现的增值税发票风控疑点问题在吉林市税务局和吉林省税务局快反工作中提供帮助,先后七次给予褚某好处费人民币69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杨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应当予以支持。对高杨辩护人称褚某存在索贿行为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高杨能够提供财产刑担保,具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杨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照军

审 判 员  王 婕

人民陪审员  王 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衣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