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受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10 0:00:00

朱胜杰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朱胜杰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2)沪0151刑初3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胜杰,男。

辩护人张力,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2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胜杰犯受贿罪,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李翠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胜杰及本院通过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张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被告人朱胜杰利用担任上海市XX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在XX镇XX园拔点动迁安置的过程中,承诺为动迁户倪XX谋取利益,在XX小学附近收受中间人郭某1转送的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2022年7月21日,被告人朱胜杰在被第一次调查谈话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予以如实供述。2022年8月,朱胜杰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胜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胜杰系坦白,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胜杰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资料、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和认罪过程、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上海市XX事务所有限公司工商资料、上海XX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被告人朱胜杰任职证明、项目经理岗位职责说明、劳动合同、会议纪要、动迁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回单,证人郭某1、郭某2、樊某的证言,被告人朱胜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朱胜杰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胜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退缴受贿款并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朱胜杰已预缴罚金1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胜杰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胜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朱胜杰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胜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退缴在案的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员  陈 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芦苗苗

员  李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