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受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5 0:00:00

钟少芳受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钟少芳受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2022)粤1621刑初14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少芳,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大学本科学历,原中共党员,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原党支部书记、局长,住紫金县。因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被留置,同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富宝,广东竞方(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启高,广东竞方(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刑诉[202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少芳犯受贿罪,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剑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少芳及其辩护人孙富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庭上,被告人钟少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提出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孙富宝、马启高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钟少芳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清赃款,请求在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钟少芳利用担任紫金县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务影响力,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环评报告审批及日常环保执法监督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陈某332万元

1、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钟少芳为陈某3在紫金县城区污水处理厂配套截污管网(秋香江大坝桥至××段)工程的合同签订、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收受陈某3给予的7万元。

2、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钟少芳为陈某3承揽紫城工业园首期启动区至污水厂排污工程项目以及该项目的签订、工程款的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收受陈某3给予的20万元。

3、2018年至2020年1月,被告人钟少芳为陈某3在××村××村××村××村××村××村的污水管网工程的技术支持和环保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收受陈某3给予的5万元。

二、收受林某110万元、赖某110万元

2019年间,被告人钟少芳为广东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紫金县响水寨水库、白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1给予的10万元;被告人钟少芳为赖某1儿子赖某2承揽该工程的施工以及工程款的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赖某1给予的10万元。

三、收受黄某15万元

1、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钟少芳为广东云谷科技有限公司在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多功能信息监控中心项目的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给予的5万元。

2、2020年10月至2021年,被告人钟少芳为融合科技(河源市)有限公司中标紫金县整县(镇、村)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3个镇级厂站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工程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该公司股东黄某给予的10万元。

四、收受冯某5万元

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钟少芳为河源市美兰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在环评报告的审批上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给予的5万元。

五、收受罗某23万元

2017年5月至8月,被告人钟少芳为紫金县龙苑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紫金县龙窝镇的养猪场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该合作社老板罗某2提供许某给予的3万元。

六、收受陈某15万元

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钟少芳为广州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承接紫金县城区污水处理厂配套截污管网(秋香江大坝桥至××段)工程、紫城工业园首期启动区至污水厂排污工程等监理项目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陈某1给予的5万元。

七、收受丘某5万元

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钟少芳为紫金县卓越保洁有限公司承接紫金县城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含支管)沉沙井(含检查井)及龙门架清理保洁项目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丘某给予的5万元。

八、收受刘某110万元

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钟少芳为广东明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承揽紫金县11个镇级垃圾填埋场地表水系检测监测服务项目、紫金县14个镇级简易垃圾填埋场整改验收工作增加检测项目及广东明大项目管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环评报告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该两公司的股东刘某1给予的10万元。

九、收受余某5万元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钟少芳为余某在承接的紫城镇横径、下书、鹧鸪、升车、石坑5个村和龙××镇××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的建设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从中收受余某给予的5万元。

十、收受王某5万元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钟少芳为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中标紫金县产业园(含紫金工业园、蓝塘产业新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该公司业务员王某给予的5万元。

十一、收受邹某5万元

2020年6月至2021年,被告人钟少芳为紫金县一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在环评报告的审批、日常环保执法监督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邹某给予的5万元。

十二、收受江某10万元

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钟少芳为紫金县益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环评报告的审批、日常环保执法监督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江某给予的10万元。

十三、收受陈某41万元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钟少芳为紫金县敬梓镇金桦制衣印花加工厂在环评报告的审批上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该厂实际经营者陈某4给予的1万元。

十四、收受练某26万元

2018年4月至2021年,被告人钟少芳为紫金县东日铸造有限公司在环境污染问题被曝光、日常环保执法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练某给予的16万元;2021年4月间,被告人钟少芳以借款为由收受练某10万元。

十五、收受张某15万元

2021年6月至2022年,被告人钟少芳为紫金县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紫金县白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工程的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给予的5万元。

十六、收受郑某24.5万元

2018年至2022年,被告人钟少芳为河源市天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环评报告的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收受郑某2给予的4.5万元。

十七、收受葛某5万元

2018年9月至2021年,被告人钟少芳为深圳市安康科技有限公司在紫金县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该公司代理葛某给予的5万元。

十八、收受紫金恒基建材有限公司1.5万元

2019年6月,被告人钟少芳到紫金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检查工作时,向该公司老板陈建浩提及九和镇幸福村修路、教育帮扶紫金短缺可否给予支持。同年8月,该公司副总经理彭某将6万元转账到被告人钟少芳指定的广东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1将该款取出,扣除0.5万元税款后,将其余5.5万元现金交给钟少芳,钟少芳收到钱后,以紫金恒基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下向钟氏教育基金会捐款4万元,以自己的名义向钟氏教育基金会捐款1.5万元。

十九、收受林某25万元

2019年间,广东臻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紫金县整县(镇、村)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2为该项目能顺利实施开展,给予被告人钟少芳5万元。

二十、收受魏某2万元

2020年至2021年,紫金县金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魏某为公司在日常环保执法检查方面得到关照,给予被告人钟少芳2万元。

二十一、收受钱某5万元

2017年至2021年,广东天高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钱某为公司在日常环保执法检查方面得到关照,给予钟少芳5万元。

二十二、收受刘某25万元

2020年至2022年,紫金县宇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2为公司在日常环保执法检查方面得到关照,给予被告人钟少芳5万元。

二十三,收受赖某32万元

2020年下半年,紫金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法定代表人赖某3为公司在日常环保执法检查等方面得到关照,给予钟少芳2万元。

二十四、收受张某25万元

2018年至2021年,紫金县石王混泥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为公司在日常环保执法检查等方面得到关照,给予被告人钟少芳5万元。

二十五、收受戴某5万元

2018年至2020年,河源市华志混泥土有限公司经理戴某为公司在日常环保执法检查等方面得到关照,给予被告人钟少芳5万元。

二十六、收受朱某3万元

2019年至2021年,河源贤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为公司在日常环保执法检查等方面得到关照,给予被告人钟少芳3万元。

二十七、收受吴某5万元

2017年至2021年,京基(紫金)混泥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为公司在日常环保执法监督检查等方面得到关照,给予被告人钟少芳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少芳家属积极退赃,共退出赃款200万元,其中在紫金县监察委员会退出赃款179.75万元,在紫金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20.2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钟少芳在审查起诉期间,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少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紫金县委组织部文件,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共河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并于企业环保监管的情况说明以及纳入紫金县环保监管企业名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被告人钟少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罗某1、陈某2、叶某、郑某1、陈某3、林某1、赖某1、赖某2、黄某、陈某1、丘某、刘某1、余某、蔡某、王某、张某1、葛某、林某2、冯某、罗某2、许某、邹某、何某、江某、陈某4、郑某2、练某、温某、陈某5、杜某、彭某、赖某3、魏某、钱某、刘某2、张某2、戴某、朱某、吴某等人的证言,紫金县监察委员会调取的相关项目资料,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书,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竣工验收报告,环评审批报告,环评报告批复,营业执照,紫金县东日铸造有限公司中央环保督察案件材料、投诉材料,现场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记账凭证、发票、现金日记账、收款收据,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少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钟少芳有坦白情节,并退清赃款,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钟少芳经电话传唤到案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被告人钟少芳提出有自首情节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请求在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钟少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少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0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紫金县监察委员会扣押被告人钟少芳的退赃款人民币179.75万元、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钟少芳的退赃款人民币20.2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锐光

审 判 员  陈富金

人民陪审员  朱建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