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挪用公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81刑初38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敏,女,1994年1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工会工作委员会社会化工作者,户籍所在地台山市。因本案于2022年9月22日被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22〕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敏犯挪用公款罪,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敏坚持自己辩护,不需要法律帮助。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金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城街道工委会”)是在××街道××委和市总工会双重领导下的工会组织;台城西湖开发区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台城西湖工联会”)是隶属台城街道工委会的区域性基层工会组织;台城西湖开发区职工服务站(以下简称“台城西湖职工服务站”)是由台城街道工委会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上述台城街道工委会、台城西湖工联会及台城西湖职工服务站的资金来源均为上级工会拨款。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敏在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工会工作委员会工作,担任台城街道工委会、台城西湖工联会、台城西湖职工服务站的出纳。2019年12月至2022年9月6日,被告人李敏在任职上述单位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开具现金支票提现不入账、开具汇款单将款项转账到其私人银行账户不入账等手段,从台城街道工委会、台城西湖工联会及台城西湖职工服务站账户挪用上述单位的公款合计1574324.02元,用于个人购置房产、娱乐消费等开支花去。
案发后,被告人李敏已退回全部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并有证人李某安、黄某贤、余某影、曹某夫、余某权、黄某嫦、余某彤的证言,相关书证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敏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案发后已退回全部款项,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敏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所提对被告人李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敏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阳威
审 判 员 肖 露
人民陪审员 蔡惠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蔡嘉欣
书 记 员 陈颖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