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丽燕挪用公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722刑初170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丽燕,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广西浦北县人,大专文化,2014年5月至2022年7月聘用为广西浦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浦北县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浦北经管委)出纳,期间:2018年10月在浦北县城乡房产开发公司退休,住广西浦北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22年7月26日被浦北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8月31日被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由浦北县××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
辩护人宁凯,广西桂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礼东,广西桂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2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丽燕犯挪用公款罪,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世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丽燕及其辩护人宁凯、何礼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吴丽燕受聘为浦北经管委出纳期间,在收取和保管浦北县城工业园区科园小区、工贸小区公租房和浦北县泉水工业园区公租房的租金、租房押金等费用过程中,利用收取和保管上述费用的工作便利,将收取的部分费用不存入财政专户,而是个人私自陆续挪用于六合彩赌博、家庭及个人日常生活开支且超过三个月未归的金额是278374.3元(人民币,下同)。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吴丽燕将279839.86元转存入浦北县财政局预算单位往来资金专户,于2021年10月15日交代个人使用了单位公款279839.86元,于2022年7月26日接到浦北县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吴丽燕主动到浦北县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提供了会计凭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说明材料等书证,证人张某、林某、宁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支持其指控,认为被告人吴丽燕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部分用于非法活动,部分用于日常生活开支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丽燕在浦北县监察委员会对其进行谈话前,已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了其个人花使单位公款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丽燕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丽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其挪用的公款已经全部退回,其余款项同意由相关部门处置,表示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无异议。2.对指控被告人挪用公款用于购买六合彩有异议,被告人收取租金和押金存入私人账户,账户中有其个人合法收入,其用该账户的资金购买六合彩,无法分清是用公款还是个人款3.被告人主观恶意犯罪数额小,认罪悔罪好,主动退赃,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丽燕受聘为浦北经管委出纳期间,于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在负责收取和保管浦北县城工业园区科园小区、工贸小区公租房和浦北县泉水工业园区公租房的租金、租房押金等费用过程中,利用收取和保管上述费用的工作便利,将收取的部分费用存入个人账户,不及时上缴、存入财政专户,而是私自陆续挪用于六合彩赌博、家庭及个人美容、购物等日常生活开支。2020年7月浦北县委巡察组到被告人吴丽燕所在单位巡察,经核查,被告人吴丽燕挪用公款共计278374.3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吴丽燕将279839.86元转存入浦北县财政局预算单位往来资金专户,于2021年10月15日向相关部门交代了其使用单位公款278374.3元的事实。2022年7月26日,被告人吴丽燕接到浦北县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浦北县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吴丽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庭审时仍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户籍证明、个人基本情况、证明、浦北经管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合同制工人定级呈报表、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被告人吴丽燕退休的通知、浦北县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浦北县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更名的批复、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书、关于调整浦北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函、浦北县公租房租金收取管理实施方案、浦北经管委的预算制度、票据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收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制度、关于浦北县城工业园区工贸小区、科园小区用电问题的说明、用水说明、关于经管委收取科园小区水电费的说明、关于科园小区、工贸小区收取租金等款项的情况说明、关于泉水工业园区公租房收取租金等款项的情况说明、关于吴丽燕到案经过的说明、吴丽燕书写的说明、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柜台客户回执及回单、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7月吴丽燕经手收取公租房租金、押金、物业和水电等费用情况汇总表、2020年7月吴丽燕经手收取公租房租金电卡押金所开票据情况统计表、收取租金押金物业垃圾费开票情况统计表、收取水电费开票情况统计表、吴丽燕经手支出租金押金物业垃圾费凭证材料情况统计表、吴丽燕支出水电费凭材料情况统计表、现金日记账和收缴付租金等相关费用的记账凭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缴款书、开支发票、水费结算单、电费收款凭证等会计凭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公租房水电费及退还租户押金明细、微信提取现情况统计表、微信账单收取公租房租金、押金、物业和水电等费用明细表、支付宝提现现情况统计表、支付宝收取公租房租金、押金、物业和水电等费用明细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及微信交易明细、美容费用统计表、购买六合彩的费用统计表、保险合同、保单查询信息、保险合同、保单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张某、林某、宋某、宁某、罗某、龙某1、高某1、容某、苏某、邓某、欧某、胡某、周某、陆某、吴某1、李某、吴某2、杨某、高某2、吴某3、龙某2、莫某、欧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被告人吴丽燕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关于被告人吴丽燕是否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问题。
经查,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宋某、邓某、罗某的证言互相印证,证实了被告人吴丽燕于2018年至2020年间长期持续通过宋某下单参与六合彩赌博,2018年至2019年间持续通过罗某下单参与六合彩赌博的事实,被告人供述其参与六合彩赌博的资金均从其代收公款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的事实。足以认定。因此,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丽燕挪用公款用于赌博有异议的辩护意见及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丽燕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278374.3元归个人使用,部分用于非法活动,部分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丽燕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丽燕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退回全部挪用的款项,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吴丽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挪用公款部分用于非法活动,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因此,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丽燕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本案被留置、刑事拘留53日折抵刑期53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何相庆
人民陪审员 黄 波
人民陪审员 李传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