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凤武贪污罪、贪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0926刑初63号
公诉机关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凤武,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原任察右前旗粮食局驻集宁粮管所所长,2018年3月退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现住察哈尔右翼前旗土贵乌拉镇××大道××小区××楼××单元××楼中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2年5月19日被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10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志鹏,内蒙古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22〕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凤武犯贪污罪,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凤武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志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察右前旗粮食局驻集宁粮管所是察右前旗粮食局的下属企业,属于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该
单位房产位于集宁区××路××号,桥东三马路纺织站东侧的地段,其主要收入来源是单位房地产出租产生的收益。
1996年以来,被告人裴凤武利用担任粮管所所长或实际控制人(退休后)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的方式,套取房屋租金17.15万元据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
1、通过虚列职工买断工龄款套取单位资金计2.55万元。
2003年驻集粮管所职工买断工龄时,裴凤武通过虚列粮管所不在职职工张某2、安某、石某三人,以支付买断费用名义分别套取驻集粮管所资金8400元、7500元、9600元,裴凤武将这2.55万元用于个人花销。
2、通过虚开三张加盖乌兰察布市金鑫典当责任有限公司察右后旗分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虚报4.2万元利息。
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裴凤武找到乌兰察布市金鑫典当责任有限公司察右后旗分公司负责人刘某1,要求通过给其公司支付40万元虚假贷款的利息为由,通过刘某1提供的三张加盖乌兰察布市金鑫典当责任有限公司察右后旗分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三张收据写成每月1.4万元利息,于2013年将三张收据在驻集粮管所入账报销,裴凤武个人将4.2万元领取并支配。
3、通过虚列所内工作人员应付工资,套取资金7.2万元。
2012年裴凤武通过制作驻集粮管所人员工资发放表,以雇佣其外甥媳妇赵某做财务为由,支提年度工资3.6万元,当年裴凤武将这3.6万元工资取出并用于个人支配。2020年年底,裴凤武又通过虚列赵某2011年的未支付应付工资,支取年度工资3.6万元,裴凤武领取后用于个人消费。
4、通过还利息为由,套取资金3.2万元。
2021年10月份,裴凤武将其亲属郭某和张某1的银行卡各一张提供给驻集粮管所一楼商铺租赁人李某,按照裴凤武的要求,李某将2022年房屋租金2.3万元中的1.3万元转到郭某卡上,1万元转到张某1卡上,裴凤武将这2.3万元支取后用于个人消费。2021年12月份,裴凤武还将张某1的上述银行卡提供给另一房屋租赁人刘某2,按照裴凤武的要求,刘某2将2022年房屋租金0.9万元转到张某1卡上,案发后这0.9万元未使用,银行卡仍在裴凤武手中。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凤武利用担任粮管所所长或房屋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的方式,套取房屋租金17.15万元据为已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凤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裴凤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裴凤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凤武构成贪污罪的罪名已经涉案数额均没有异议,被告人裴凤武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裴凤武认罪态度较好,从侦查机关对其第一次询问开始,被告人对自己贪污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且主动进行交代,供述前后一致,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裴凤武虽专科学历,但其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希望法庭结合被告人裴凤武犯罪情
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具有悔改之意,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将其贪污的17.15万元进行退赃,综合考虑其社会危险性以及对社区的影响等情形,再结合公诉机关认罪认罚量刑意见,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裴凤武担任原察右前旗粮食局驻集宁粮管所所长,2018年3月退休,退休后仍负责驻集宁粮管所的所有事务。原察右前旗粮食局驻集宁粮管所系察右前旗粮食局的下属企业,属于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其主要收入来源是单位房产出租产生的收益,该单位房产坐落于集宁桥东三马路纺织站东侧二号楼(集宁区××路××号)。在房屋出租收取租金使用过程中,被告人裴凤武利用担任粮管所所长或负责该所事务(退休后)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的方式,共套取房屋租金17.15万元据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
1、虚列三名职工买断工龄款套取单位资金2.55万元。
2003年驻集粮管所职工买断工龄时,被告人裴凤武通过虚列粮管所不在职职工张某2、安某、石某三人,以支付买断工龄费用名义,分别套取驻集粮管所资金8400元、7500元和9600元,裴凤武将以上资金共计2.55万元,用于个人花销。
2、通过虚开加盖乌兰察布市金鑫典当贵任有限公司察右后旗分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虚报4.2万元利息。
2011年上半年,裴凤武找到乌兰察布市金鑫典当责任有限公司察右后旗分公司负责人刘某1,要求通过给其公司支付40万元虚假贷款的利息为由,通过刘某1提供的三张加盖乌兰察布市金鑫典当责任有限公司察右后旗分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三张收据写成每月1.4万元利息,于2013年将三张
收据在驻集粮管所入账报销,裴凤武将这4.2万元领取,用于个人花销。
3、虚列单位工作人员应付工资,套取资金7.2万元。
2012年裴凤武通过制作驻集粮管所人员工资发放表,以雇佣其亲属赵某做财务为由,支提年度工资3.6万元,当年裴凤武将这3.6万元工资取出并用于个人支配。2020年年底,裴凤武又通过虚列赵某2011年的未支付应付工资,支取年度工资3.6万元,裴凤武领取后用于个人消费。
4、以归还利息为由,套取资金3.2万元。
2021年10月份,裴凤武将其亲属郭某和张某1的银行卡各一张提供给驻集粮管所一楼商铺租赁人李某,按照裴凤武的要求,李某将2022年房屋租金2.3万元中的1.3万元转到郭某卡上;1万元转到张某1卡上,裴凤武将这2.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21年12月份,裴凤武还将张某1的上述银行卡提供给另一房屋租赁人刘某2,按照裴凤武的要求,刘某2将2022年房屋租金0.9万元转到张某1卡上,案发后这0.9万元未使用,银行卡仍在裴凤武手中。
另查明,2022年4月1日,被告人裴凤武将赃款17.15万元转入中共察右前旗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谈话材料、户籍证明、《粮管所职工买断身份工龄表》、记账凭证、收据、银行交易流水、房屋租赁协议或合同、银行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张某2、安某、石某、刘某1、赵某、孟某、郭某、李某、张某1、刘某2等人证言、及裴凤武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凤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的方式,套取单位房屋租金17.1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裴凤武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
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司法机关调查评估意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凤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彩萍
审 判 员 李福喜
人民陪审员 乔瑞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马艳波
书 记 员 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