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6刑初6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1996年8月19日生,XX,初中文化,进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经常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2021年5月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1月7日采用网络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烨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初,被告人袁某在“91PRON”色情网站论坛上注册了名为“少女不骚々”的论坛账号。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被告人袁某通过该账号发布了6个帖子,其中5个帖子中包含淫秽图片50张。经鉴定,含有淫秽图片的帖子查看数共计为24万余次。2022年3月4日,民警接线索举报后在湖南省长沙市抓获被告人袁某,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袁某在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犯罪的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袁帅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 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