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7 0:00:00

卜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卜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2)沪0106刑初6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卜某,曾用名唐天龙,男,1988年2月4日生,XX,大学文化,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经常居住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1月7日采用网络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卜某在网络论坛以“秒速五厘米”为账户名发布淫秽图片。经鉴定,卜某发布的7个帖子含有淫秽图片共58张,查看数总计为114556次。2022年1月13日,被告人卜某在原籍地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卜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卜某在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犯罪的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卜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卜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卜庆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 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