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龚坚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11刑初750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德,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因本案于2022年3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展鹏,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坚,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本案于2022年3月3日主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廖伟,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家兴,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桑植县。因本案于2022年3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李旋,男,1998年8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阴县。因本案于2022年3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曹泽军,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22)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龚坚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钟家兴、李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对被告人龚坚、钟家兴、李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2年8月1日、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德、龚坚、钟家兴、李旋及辩护人刘展鹏、廖伟、曹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初,被告人杨德、龚坚共同出资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友酒店三楼合伙经营一家名为“鸿酒索足浴”的足浴按摩店,除提供正规足浴服务外,被告人杨德、龚坚还组织卖淫女在该足浴按摩店以“口交”的方式卖淫。该足浴按摩店由杨德、龚坚两人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共同招徕被告人钟家兴、李旋在该足浴店协助组织卖淫,负责接待、望风、招揽嫖客、介绍卖淫嫖娼内容等事项,另被告人钟家兴还负责前台收银和记账统计。2021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杨德、龚坚各从中获利3万元;被告人钟家兴、李旋分别以工资、提成等方式获利3万元、2.28万元。
2022年3月3日23时30分许,长沙市雨花分局民警对该足浴店进行突击检查,在该足浴店内现场查获正在以“口交”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赵某、张某1、罗某、曾某、黄某、边某(均已被行政处罚)以及被告人杨德、钟家兴、李旋。
案发后,被告人龚坚自动投案,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至长沙市雨花分局,由该局暂扣。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及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赵某、张某1、罗某、曾某、黄某、边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德、龚坚、钟家兴、李旋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德、龚坚结伙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钟家兴、李旋协助被告人杨德、龚坚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杨德、龚坚、钟家兴、李旋的刑事责任。在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德、龚坚、钟家兴、李旋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龚坚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德、钟家兴、李旋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坚、钟家兴、李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杨德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龚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钟家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德当庭辩称,其在案发现场拨打了被告人龚坚电话规劝其投案自首。
被告人龚坚、钟家兴、李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龚坚当庭供认其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之前收到被告人杨德电话规劝其投案自首。
被告人杨德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德具有立功表现、自首情节,被告人杨德系从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非法所得较少,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龚坚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龚坚具有自首情节、已经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旋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旋系从犯,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李旋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初,被告人杨德、龚坚共同出资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楼××楼门面经营长沙市雨花区鸿酒索足浴,2被告人各占股50%。除提供正规足浴服务外,被告人杨德、龚坚还组织卖淫女在该足浴按摩店内提供赤裸上半身或者全身赤裸的方式“口交”卖淫,并雇请被告人钟家兴、李旋在该足浴店协助组织卖淫,负责接待、招揽嫖客、介绍卖淫嫖娼内容等事项,另被告人钟家兴还负责前台收银和记账统计。
2022年3月3日23时30分许,长沙市雨花分局民警对该足浴店进行突击检查,在该足浴店内现场查获正在以“口交”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赵某、张某1、罗某、曾某、黄某、边某(均已被行政处罚)以及被告人杨德、钟家兴、李旋。后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龚坚主动到现场投案。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龚坚作案工具“华为”手机1台、被告人钟家兴作案工具“oppo”手机1台、被告人杨德作案工具“vivo”手机1台、被告人李旋作案工具“一加”手机1台。
截至案发,被告人杨德、龚坚各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钟家兴、李旋分别以工资、提成等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2.2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龚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至长沙市雨花分局并被暂扣。
另查明,2022年3月3日23时30分27秒和33分30秒,被告人杨德、龚坚之间电话通话,被告人杨德规劝被告人龚坚主动投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德的家属自愿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开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杨德、钟家兴、李旋系抓获归案,被告人龚坚系主动投案的事实。
2、营业执照,证明涉案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以及具体地址的事实。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4被告人相互辨认及肖某、何某、石某、曹某、张某2、吴某辨认出被告人杨德、龚坚系该卖淫场所老板、被告人钟家兴、李旋系该卖淫场所接待人员,黄某辨认出被告人钟家兴系向其介绍“半套”服务的服务员,边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旋系向其介绍“半套”服务的服务员,曾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旋系向其介绍“半套”服务的服务员的事实。
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指认照片,证明侦查机关分别扣押4被告人作案手机,对4被告人作案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予以提取,其中,被告人龚坚使用昵称“西门吹牛”的微信、被告人杨德使用昵称“英雄泪”的微信、被告人钟家兴使用昵称“小苹果”的微信、被告人李旋使用昵称“白色衬衫”的微信,场所使用名称“鸿酒索足浴酒馆”微信群的事实。
5、现场照片,证明侦查机关查获涉案场所内具体布局情况等事实。
6、长沙银行现金存款凭证,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证明被告人龚坚的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杨德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至本院。
7、长沙市侦查局雨花分局雨公(井)决字(2022)第0867-0872号《侦查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嫖娼人员边某、黄某、曾某及卖淫女赵某、张某1、罗某均因2022年3月23日晚上在涉案场所卖淫嫖娼的事实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8、长沙市侦查局雨花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证明电话号码×****在2022年3月3日23时30分27秒、33分30秒有通话记录的事实。
9、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22年3月3日晚23时许来到长沙市雨花区××道,被告人钟家兴向其介绍后,其选择了588元的全裸“口爆”服务(技师为男性客人提供口交服务),后被告人钟家兴将其带至618房间并带28号技师张某1到房间内,2人脱光衣服尚未进行性交易,被侦查机关查获。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鸿酒索足道的项目主要分足浴和“口爆”色情服务,其只做“口爆”,号码1号。2022年3月3日23时许,足浴店“白色衬衫”让其到638房间为客人提供“口爆”服务,其正在给客人调情时被侦查机关抓获。足浴店共计有10个房间,“白色衬衫”和钟家兴都是前台接待,负责将客人带进房间、给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和价格、安排技师上钟。场所有2个老板,在微信群内给大家发工资。场所内分为480元的半裸“口爆”和580元的全裸“口爆”服务,技师分别提成220元、270元,共有3个足浴按摩技师和8个“口爆”技师。
(3)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其在鸿酒索足道内做“口爆”色情按摩服务,是88号技师。2022年3月3日23时许,其在608房间给客人提供588元的“口爆服务”过程中被侦查机关查获。微信昵称“西门吹牛”给其发过工资,杨德也发过工资,其不清楚杨德是否是老板但肯定是管理人员。钟家兴、李旋负责安排技师上钟、安排房间。该足浴店有一个群名称“鸿酒索足浴酒馆”的微信群,里面有14个人,技师、前台和老板都在这个群里。其他证言与证人赵某的证言一致。
(4)证人张某1的证言,2022年3月3日23时许,其在618房间给客人提供588元全裸的“口爆”色情服务。其在鸿酒索足道是28号技师,老板微信昵称叫做“西门吹牛”。其他证言内容与证人赵某、罗某的一致。
(5)证人边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3月3日晚22时许,其来到比亚迪长沙××街旁边友酒店3楼的鸿酒索足浴,微信昵称“白色衬衫”的服务员接待其并介绍“口爆”色情服务项目,其选择了480元的套餐后在638房间正在和1号技师调情时被侦查机关查获。
(6)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3月3日晚上11点的时候,其和其他人一起到同超物流园友酒店三楼鸿酒索足道,李旋向其介绍服务项目,其选择488元的半裸的“口爆”色情服务,后在608房间和88号技师正在进行性交易时被侦查机关查获。
(7)证人石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2月11日通过他人到位于雨花区××街道××道做“口爆”色情服务,场所内分为480元半身赤裸的“口爆”服务和580元全身赤裸的“口爆”服务,技师分别提成240元、270元,龚姓的微信昵称“西门吹牛”和微信昵称“英雄泪”的人是老板,微信昵称“白色衬衫”和“小苹果”的人负责接待嫖客、介绍服务项目和价格、组织技师上下钟,“小苹果”还负责收银。场所有微信名称“鸿酒索足浴酒馆”的微信工作群,群内有老板、前台、技师共计14人,2个老板在群内发工资。场所内共计有8间房提供“口爆”色情服务。其至今获利5000余元。
证人肖某、何某、曹某、张某2、吴某的证言与证人石某的证言一致,还证明“小苹果”是卖淫场所的主管,请假需要经过他同意。证人曹某还证明客人每开卡技师则提成20元。证人吴某证明钟家兴(微信昵称“小苹果”)是场所的店长,负责日常管理、前台收银、足浴技师上钟安排。另外,肖某自认2022年2月中旬到场所内提供“口爆”色情服务,至今获利8000余元。何某自认2022年2月10日到场所内提供“口爆”色情服务至今获利15000余元。曹某自认2022年2月27日到场所内提供“口爆”色情服务共计15次获利3300元。张某2自认2022年2月中旬到场所内提供“口爆”色情服务。吴某自认经石某介绍其于2022年3月2日至3日在场所内提供“口爆”色情服务5次但尚未拿到获利。
2022年3月3日23时许,以上各人在技师房休息时被侦查机关查获。
10、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杨德的供述,证明2021年8月1日左右,其与龚坚在雨花区××街道××路××友酒店三楼经营鸿酒索足浴,其和龚坚是实际经营者,各占50%股份,大概共计出资28万元左右,主要从事技师给客人的“口爆”色情服务,足浴店有钟家兴、李旋2个前台接待、3个洗脚技师(6号、9号、66号技师),其他都是“口爆”技师。足浴店都是龚坚在经营及管理,其只负责出资占股份,每个月月初其就跟龚坚对账,直至今日2人各分3万元。488元收费标准由女技师半裸给客人“口爆”、588元的由女技师全裸给客人“口爆”,女技师分别提成200元/次、270元/次。其通过微信朋友圈、龚坚则张贴广告来招聘女技师并由龚坚面试且表明从事“口爆”色情服务及提成标准。通过其微信在名称“鸿酒索”微信群内给工作人员发工资、给女技师发提成。
“口爆”就是女技师用嘴巴含住男客人的阴茎直至射精。
(2)被告人龚坚的供述,证明2021年8月1日左右,其和杨德一起在雨花区××街道××路××友酒店三楼经营鸿酒索足浴,法人是其老婆肖玲英,其和杨德是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共计出资28万元左右。足浴店主要做“口爆”色情服务,2022年之后的收费价格是488元(技师半裸“口爆”服务,提成200元)、588元(技师全裸“口爆”服务,提成270元),场所内只有6、9、66号3名技师做正规足浴按摩,其他全做“口爆”色情服务,钟家兴、李旋是前台工作人员。其面试技师并明确告知从事“口爆”色情服务。前台接待人员底薪2800元,每月25名客户业绩,完不成扣10元/人,超过25人则提成20元/人。其在名称“鸿酒索”微信工作群内发工资。场所经营至今其获利3万元左右。
3月3日23时左右其从株洲回到长沙了解到场所被侦查机关查获,其便来到现场了解情况遂被侦查机关控制。
(3)被告人钟家兴的供述,证明2021年7月到雨花区××街道××路××楼××道服务员,李旋2021年9月来上班也是前台服务员,其和李旋的工作内容包括接待客人并且把来店的客人带到房间、送茶水、前台收银、记账统计、拉客和望风看监控。李旋至今获利2万元左右。其和李旋向客人介绍“口爆”服务,会所有正规的按摩服务和488元(技师上半身裸体,技师提成200元)、588元的“口爆”服务(技师全身赤裸,技师提成270元)。6、9、66号技师是洗脚技师,其他8名技师都是从事“口爆”色情服务的技师。其工资加提成一共获利3万元左右。龚坚、杨德系场所老板,龚坚使用昵称“西门吹牛”的微信给其发工资,使用昵称“鸿酒索”的微信管理场所。其在客户消费单上记录的“A”代表的是半裸“口爆”,B代表的是全裸“口爆”。老板给我们接待人员设定每个月拉25名客人到店消费的指标,否则扣钱。其会将统计表发给龚坚用于核查对账。
2022年3月3日侦查机关查获时,608、618、638房间内从事“口爆”色情服务。其带客人和28号技师到618房间,李旋带客人到608房间。
(4)被告人李旋的供述,证明2021年9月舅舅杨德带其到雨花区××街道××路××楼××道做事,后另外一名股东龚坚让其作前台接待,钟家兴给其做过培训。其工作职责是负责介绍服务项目、带客人到房间、安排技师上钟服务。店子通过发放小卡片、添加微信的方式招来顾客。其底薪2800元、全勤奖200元,每月招徕25名客人之后则每单提成20元,2022年1月底薪3800元,共计获利22800元左右,由龚坚、杨德发放。其和钟家兴担任前台接待,其和钟家兴还去技师房叫技师上钟服务,钟家兴还负责收银。技师大概12个,6、9、66号技师负责正规足浴按摩,其他技师负责半套色情服务。
老板招聘并管理技师,技师下午14时至凌晨3时上班,没有上钟的技师在技师房休息,来客则由其和钟家兴喊技师上钟。2022年3月3日晚上被侦查机关查获时,608、638房间的客人由其接待并安排技师上钟。项目单上记录的“A”是488元“半套”服务、“B”是588元“半套”服务。
11、被告人杨德、龚坚、钟家兴、李旋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4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均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之前未受刑罚处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龚坚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均应予处罚;被告人钟家兴、李旋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均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德、龚坚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协助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家兴、李旋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德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规劝被告人龚坚投案自首,之后,被告人龚坚也接到了侦查机关规劝其投案自首的电话,虽然被告人杨德拨打电话对规劝被告人龚坚投案自首起到了作用,但是确实无法查清被告人龚坚是基于被告人杨德的规劝还是基于侦查机关的规劝而投案自首,本着事实不清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宜认定被告人杨德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龚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德、龚坚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德、钟家兴、李旋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坚、钟家兴、李旋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德关于其具有立功的辩解理由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德具有立功的辩护意见,如上所述,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德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德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杨德具有自首、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非法所得较少的辩护意见,经查明,被告人杨德在案发现场发现卖淫场所被侦查机关查获未采取逃跑措施,但并未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以上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龚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旋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旋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旋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旋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因其犯罪行为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
二、被告人龚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
三、被告人钟家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前羁押的六天应折抵刑期六日。具体刑期起止,详见本院执行通知书)。
四、被告人李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
五、没收被告人杨德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没收已由侦查机关暂扣的被告人龚坚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钟家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李旋违法所得人民币22800元,上缴国库。没收已由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杨德、龚坚、钟家兴、李旋作案工具手机各一台,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刘洪斌
人民陪审员 孟繁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舒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