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0/28 0:00:00

赖丽平组织卖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赖丽平组织卖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2022)豫1481刑初857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丽平,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2年6月27日被抓获,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永明,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22]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丽平犯组织卖淫罪,于2022年10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丽平及其辩护人郭永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月至6月,被告人赖丽平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多名妇女在永城市东城区××路“蓝贝思”足疗店内参与卖淫活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丽平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赖丽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赖丽平仅是足疗店的投资者,从2022年3月份才接收该足疗店,因疫情一直没营业,其只经营了一个多月,赖丽平接收该店之前,店内就有技师从事色情活动,故赖丽平没有对卖淫女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赖丽平没有对卖淫女进行组织控制,没有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只是默许、认可或放任卖淫女卖淫,故应当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赖丽平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以容留卖淫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至6月,被告人赖丽平以盈利为目的,组织林某娟、许某梅、未某燕、林某玉等多名妇女在永城市东城区××路“蓝贝思”足疗店内参与卖淫活动。被告人赖丽平共获利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经法庭宣读、出示证据并经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赖丽平1980年3月25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赖丽平无犯罪记录。

3)抓获经过证实,2022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永城市新城派出所民警在“蓝贝思”足疗店内将被告人赖丽平抓获。

4)“蓝贝思”足疗店上钟账单证实,几名卖淫女在足疗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情况。

5)微信截图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实,赵某于2022年6月26日23时18分扫码支付给被告人赖丽平(微信昵称红酒咖啡)嫖资398元、周某于2022年6月26日23时15分扫码支付给被告人赖丽平嫖资398元、丁某于2022年5月16日14时51分扫码支付给被告人赖丽平嫖资398元;梁某于2022年5月6日00时48分和2022年5月18日21时51分分别扫码支付给被告人赖丽平嫖资398元;王某2于2022年6月26日22时23分扫码支付给被告人赖丽平嫖资393元。

6)现场照片证实,“蓝贝思”足疗店内收款码照片,包括永城农商银行收款码和微信、支付宝收款码;“蓝贝思”足疗店内现场照片及被告人赖丽平和卖淫女指认现场照片;“蓝贝思”足疗店内记账单照片。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梁某、张某、赵某、侯某、陈某2、王某1、周某、丁某等人因嫖娼被行政处罚,卖淫女未某燕、林某玉、许某梅、林某娟等人因卖淫被行政处罚。

8)情况说明证实,因赖丽平拒不交代其微信、支付宝支付密码,无法调取其账单信息,民警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均未能将赖丽平微信、支付宝密码及账单调取。

2.证人证言

1)证人林某娟证言证实,是我一个朋友介绍我去蓝贝思足疗店的,赖丽平负责管理,我是2022年6月23日开始干的。足疗店的服务项目是由赖丽平规定的,有198元的按摩、398元的推油打飞机和舔全身服务。我是6号技师,总共有4名技师,还有2号、3号和77号,我们做的服务都一样。打飞机和舔全身服务就是让客人洗澡以后躺在床上,先按摩背部,然后用嘴含住果冻舔客人的全身,包括生殖器,舔过以后再用手抚摸客人的生殖器,使用精油来回套弄客人的生殖器,直到客人射精。我们使用的精油和果冻由赖丽平提供,并给我们支付工资,如果是398元的服务,给技师提180元或者190元。赖丽平知道我们为客人提供“打飞机”和舔全身的服务,就是她安排的。

2)证人许某梅证言证实,是2022年5月上旬到蓝贝思足疗店工作的。是通过微信看见,之后通过微信和赖丽平联系,招聘时也是和她谈的,店内就一个398元的服务,主要给客人按摩和“打飞机”和用嘴含着果冻给客人全身舔一遍,一个钟是40分钟,多劳多得,每个客人提给技师180块钱至190块钱。蓝贝思有四名技师,为了方便我们都有编号,我是77号技师,还有2号、3号、6号。给客人提供舔全身和打飞机服务是赖丽平给我们规定的,我们做的都是398元的服务,赖丽平在前台,平常有事都是给她说。

3)证人林某玉证言证实,我在足疗店里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帮客人“打飞机”,用嘴巴含着果冻帮客人舔生殖器。店名叫“蓝贝思”,位置在永城市东城区××路道北路东侧。我是2022年2月25日从老家来的永城,是老家一个熟人介绍许某梅和我一起来的。之前的那个前台接待的我们,现在他已经不在店里工作了,现在我的工资都是赖丽平负责发,她也负责店里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服务项目有398的套餐,包含全身按摩,然后用嘴巴舔客人的胸部,用嘴巴含着果冻给客人舔生殖器,还包括给客人“打飞机”,198的套餐就是普通按摩,大部分客人都是消费398的套餐,极少一部分客人消费198的套餐。398的套餐需要半个多小时,一般客人射完精之后,整个套餐也就结束了,一个398的套餐给我们190元的提成,198的套餐给我们98元的提成。我们店一共四个技师,我是3号,许某梅是77号,另外两个分别是6号和2号。客人支付嫖资都是赖丽平负责,微信支付宝都是直接扫码她的二维码,“打飞机”和用嘴巴含着果冻给客人舔生殖器这两个项目就是她安排我们做的。

4)证人未某燕证言证实,我在“蓝贝思”足疗店内给人“打飞机”,是以前的前台招聘的我,现在那个前台已经不干了。给客人提供服务只有一个398元的项目,就是给客人按摩,嘴里面喊着果冻舔顾客全身,包括生殖器,然后用手“打飞机”,时间是40分钟。蓝贝思老板是谁我不知道,发工资都是赖丽平发,蓝贝思共有4名技师,我本人2号,还有77号、6号和3号,微信或支付宝都是直接转账给前台赖丽平的二维码。是赖丽平安排我们做的“打飞机”项目,她实际上就是我们的负责人。

5)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22年6月26日晚上10点多,我喝点酒闲着没事就想着找地方按摩,进到蓝贝思店里有个女的让我直接到二楼,后来过来一个女技师,让我先去洗澡,后让我把短裤脱了趴在床上,这个女技师先给我按摩背部,然后女技师就在嘴里含个东西开始舔我全身,又用手摸生殖器,把我生殖器摸硬以后,女技师就开始来回的套弄,在技师摸我的时候我也摸技师的胸部、屁股、阴部,女技师也没有穿内裤,她给我套弄了一会就射精了。我微信转给“红酒咖啡”398元。

6)证人陈某1、赵某、梁某、张某证言与证人周某证言基本一致。

7)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22年6月26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朋友侯某路过蓝贝思足疗店就进去了,一楼接待人员把我们领到楼上的房间,我和侯某分别开了777和333房间,然后2号女技师让我洗澡后趴在床上,女技师先用嘴舔的背部,又舔屁股,、胸部、生殖器,舔过以后她又用油抹在我生殖器上,用手来回套弄,后来我就射精了。

8)证人侯某证言与证人王某1证言基本一致。

9)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我嫖娼刚出来就被抓住了,在永城市东城区××路“蓝贝思”足疗按摩店二楼的房间里,房间号是777,价格是398元,我实际支付393元,女技师先给我按摩背部,然后嘴里含着东西舔我全身,先舔胸部,接着舔我生殖器进行口交,又舔的屁眼,舔过全身以后,她又用手帮我“打飞机”,上下套弄我的生殖器,后来她又给我做的臀疗,就是用屁股坐在我生殖器上来回摩擦直到射精,期间我也用手摸那个技师的胸部和阴部了。

3.被告人赖丽平供述证实,“蓝贝思”足浴店法人代表是我,我是从去年10月份开始租的房子,12月1日正式开始营业的,后来因疫情一直没有开门,直到2022年6月1日才开始重新营业。足疗店有398元韩式项目,包含精油开背,按摩手腿,之前还有180元泰式项目,就是普通的按摩,没有精油推背。店里有四个技师,分别是2号(未某燕)、3号(林某玉)、77号(许某梅)、6号(林某娟),都是他们自己找过来应聘工作的。技师没有底薪,光靠提成,如果客人来体验398元的服务,技师会得到190元的提成。店里隔板后面有一个暗门,暗门里面有休息的地方,那是我让装修公司那样装修的,为了方便上厕所。现在我自己管理店面,来了客人把客人往楼上带,带到二楼之后,我就通过对讲机告诉技师来客人了,他们就会按照自己拍的顺序去上钟,结束之后我负责收钱,我也会把每个技师的上钟情况做一个记录。店里收款的微信和支付宝的收款码都是用我自己的手机设置的,银行的收款码是用我的银行卡办理的。我共获利大概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丽平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丽平辩护人认为赖丽平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本院认为,综合本案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赖丽平以其经营的蓝贝思足疗店为固定场所,采取管理的手段,雇佣、容留多名卖淫人员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特征。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赖丽平供述,证人梁某、张某、赵某、侯某、陈某2、王某1、周某、丁某、未某燕、林某玉、许某梅、林某娟等人证言、“蓝贝思”足疗店上钟账单、微信截图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赖丽平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后建议判处被告人赖丽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赖丽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丽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27日起至2028年6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赖丽平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贾成宇

审 判 员  常 珉

人民陪审员  王学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怡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