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0/11 0:00:00

刘雪英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雪英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2022)湘0721刑初203号

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雪英,女,1955年11月20日出生,湖南省安乡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安乡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2022年5月19日被安乡县某局取保候审。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常安检刑诉[2022]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雪英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经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陶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雪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4月8日,安乡县某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安障乡某村民刘雪英家鱼池边有25株罂粟苗,当场进行现场检查,从被告人刘雪英家杂物间内检查出罂粟果148颗,罂粟果中种子现场称重为261.8克。经鉴定疑似毒品原植物系罂粟苗;疑似毒品原植物种子为罂粟科罂粟属的罂粟种子,且具有活性。

公诉机关提交了1.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卡、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书证;3.被告人刘雪英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称重、取样笔录;5.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雪英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雪英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雪英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雪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刘雪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雪英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雪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雪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雪英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杨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洁

员 彭莉